无证驾驶不合格三轮车酿事故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时间: 2024-07-1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程迷静 阅读量:9113

前不久,南川区王某在某摩托车经营部新购买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至南城街道漆树塘路段下坡时,车辆侧翻致两人受伤,车辆局部受损,王某胸骨骨折,在城区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所购买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整车制动效果不良,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王某找到该经营部索赔,却遭到拒绝,对方认为即使车辆有质量问题,也应该找生产厂家索赔。

无奈之下,王某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此案,协助王某收集相关证据。

律师收集完证据后,给受援人王某进行案情分析,在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决定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销售者某经营部,并代受援人王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查明原告王某是在被告处购买案涉电动三轮摩托车当天发生交通事故,系原告无证驾驶和三轮摩托车制动效果不良导致车辆侧翻,表明原告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而案涉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司法鉴定存在“驻车和行车制动系统,因事故前疏于调校,前后轮制动间隙大,紧急制动时,前后轮制动疲软,整车制动效果不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等,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关联性,某经营部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某摩托车经营部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购买三轮摩托车的费用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

最终,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摩托车经营部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费的50%+购买摩托车全部费用共计16446.62元,王某本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费的50%,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表示服从判决,未再上诉。

通讯员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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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不合格三轮车酿事故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前不久,南川区王某在某摩托车经营部新购买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至南城街道漆树塘路段下坡时,车辆侧翻致两人受伤,车辆局部受损,王某胸骨骨折,在城区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所购买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整车制动效果不良,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王某找到该经营部索赔,却遭到拒绝,对方认为即使车辆有质量问题,也应该找生产厂家索赔。

无奈之下,王某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此案,协助王某收集相关证据。

律师收集完证据后,给受援人王某进行案情分析,在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决定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销售者某经营部,并代受援人王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查明原告王某是在被告处购买案涉电动三轮摩托车当天发生交通事故,系原告无证驾驶和三轮摩托车制动效果不良导致车辆侧翻,表明原告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而案涉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司法鉴定存在“驻车和行车制动系统,因事故前疏于调校,前后轮制动间隙大,紧急制动时,前后轮制动疲软,整车制动效果不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等,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关联性,某经营部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某摩托车经营部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购买三轮摩托车的费用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

最终,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摩托车经营部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费的50%+购买摩托车全部费用共计16446.62元,王某本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费的50%,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表示服从判决,未再上诉。

通讯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