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时间: 2024-08-1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852

□ 李 涛

乡村建设是我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作为“三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自党提出乡村建设战略以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党的依法治国战略下,以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势在必行。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为建设美丽乡村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然而由于在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内部和外部的条件还不成熟,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没有完全适应现实条件的复杂性,使得我们在推进乡村建设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美丽乡村建设基本概况

乡村建设顾名思义就是建设农村,中国历来是农业大国,农民在人口比例中占比较大。党执政以来深知农村工作的重要性,每年都以“一号文件”来部署安排工作。只有把农村建设好,农民过上幸福的生活,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党的领导地位才能稳固。

“一号文件”主要聚焦“三农”问题,也就是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乡村建设也就是聚焦这三个问题。推动乡村建设主要是推动农村建设,涵盖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维护、旅游发展等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加大对农村工作的投入,乡村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的现实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幸福。党中央历来重视“三农”建设,以“一号文件”来表述其重要性,建设美丽乡村是当前的重要工作,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乡村建设还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思想意识上没有能够完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建设美丽乡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需要党和政府的积极推动,也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然而无论是政府推动者还是基层具体实施者在思想意识上,都还没有完全沿着法治轨道运行,各种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有的地方盲目上马项目,导致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但农民群众没有得到多少实际利益,反而出现了为了项目继续下去不得不持续投入,结果却是投入越多亏损越大。

推动落实漂浮在表面,不够深入。推动乡村建设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有的地方在项目推动时,表面上是按规章制度进行,但是在最终决策上还是存在个人意识,没有完全依法进行科学决策,对推动工作的思考不深入,往往浮于表面,建设项目匆匆上马,结果可想而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基层实际操作层面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完全按照文件上的工作安排,没有能够结合乡村实际情况采取相符合的工作方法,对法律法规有严格要求的情况考虑不周,做表面工作,随意作为或方向跑偏,从而影响了整个乡村建设项目的预期效果。

形式上的法治缺少,无法保证有法可依。乡村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下,国家对农村发展在立法方面愈加重视,现阶段我国对农村立法相较之前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乡村建设的情况相对复杂,各地发展环境和条件不一样,这就决定了从国家层面上进行统一立法困难重重,只有充分发挥地方上的立法职责,才能保证乡村建设有法可循,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地方上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对农村建设的立法存在不够重视的情况和现象,往往认为对农村的发展建设靠的是带头人的作用,认为这是群众自己的事情,不应过多通过立法干预,这就难免会出现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无章可循,给胡乱搞项目、搞建设留下了空间。

强化乡村建设法治保障的现实路径

乡村振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建设美丽乡村过程中必须保证党的领导,同时遵循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前提下稳步推进,全面推进乡村建设法治保障。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培育全民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中国在几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中都是以统治阶级的意志来统治人民,依靠统治阶层的思想意识实现对人民的剥削和镇压,特别是在后期,人民被各种苛捐杂税压得喘不过气来。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三座大山”,成立新中国,使人民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实现国家的主人翁地位,必须摒弃人治,必须靠法治。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公民法治精神越来越成熟,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得以有效实施,乡村建设法治保障就具备了思想基础,进而更好地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完善法治形式,保证乡村建设有法可依。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需要党的大力推动和引导,各级有立法权的机关要结合实际积极制定有利于本地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让乡村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各项决策有程序和实体上的法律依据,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出现个别人乱作为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同时,乡村建设也需要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参与和配合,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人民自己真心拥护和支持依法治国,党的方略才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从而实现乡村富裕、人民幸福。

坚决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法治保障。乡村振兴要通过乡村建设来实现,那么就要保证一切工作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建设美丽乡村过程中,法治是我们获取胜利的有力保障。要进一步压紧主体责任、强化工作举措、加大资金投入、抓好队伍建设,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乡村振兴的能力。

各地党委、政府要把推动乡村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结合起来,要改变农村的现状、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就要花大力气,为农村发展提供各种资源的支持,尤其是通过立法形式从法治上保障乡村振兴,保障各项工作长期、深入、稳定、持续发展,把农村建设成美丽乡村、富裕乡村。

(作者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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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 李 涛

乡村建设是我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作为“三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自党提出乡村建设战略以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党的依法治国战略下,以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势在必行。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为建设美丽乡村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然而由于在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内部和外部的条件还不成熟,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没有完全适应现实条件的复杂性,使得我们在推进乡村建设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美丽乡村建设基本概况

乡村建设顾名思义就是建设农村,中国历来是农业大国,农民在人口比例中占比较大。党执政以来深知农村工作的重要性,每年都以“一号文件”来部署安排工作。只有把农村建设好,农民过上幸福的生活,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党的领导地位才能稳固。

“一号文件”主要聚焦“三农”问题,也就是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乡村建设也就是聚焦这三个问题。推动乡村建设主要是推动农村建设,涵盖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维护、旅游发展等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加大对农村工作的投入,乡村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的现实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幸福。党中央历来重视“三农”建设,以“一号文件”来表述其重要性,建设美丽乡村是当前的重要工作,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乡村建设还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思想意识上没有能够完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建设美丽乡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需要党和政府的积极推动,也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然而无论是政府推动者还是基层具体实施者在思想意识上,都还没有完全沿着法治轨道运行,各种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有的地方盲目上马项目,导致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但农民群众没有得到多少实际利益,反而出现了为了项目继续下去不得不持续投入,结果却是投入越多亏损越大。

推动落实漂浮在表面,不够深入。推动乡村建设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有的地方在项目推动时,表面上是按规章制度进行,但是在最终决策上还是存在个人意识,没有完全依法进行科学决策,对推动工作的思考不深入,往往浮于表面,建设项目匆匆上马,结果可想而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基层实际操作层面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完全按照文件上的工作安排,没有能够结合乡村实际情况采取相符合的工作方法,对法律法规有严格要求的情况考虑不周,做表面工作,随意作为或方向跑偏,从而影响了整个乡村建设项目的预期效果。

形式上的法治缺少,无法保证有法可依。乡村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下,国家对农村发展在立法方面愈加重视,现阶段我国对农村立法相较之前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乡村建设的情况相对复杂,各地发展环境和条件不一样,这就决定了从国家层面上进行统一立法困难重重,只有充分发挥地方上的立法职责,才能保证乡村建设有法可循,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地方上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对农村建设的立法存在不够重视的情况和现象,往往认为对农村的发展建设靠的是带头人的作用,认为这是群众自己的事情,不应过多通过立法干预,这就难免会出现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无章可循,给胡乱搞项目、搞建设留下了空间。

强化乡村建设法治保障的现实路径

乡村振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建设美丽乡村过程中必须保证党的领导,同时遵循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前提下稳步推进,全面推进乡村建设法治保障。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培育全民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中国在几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中都是以统治阶级的意志来统治人民,依靠统治阶层的思想意识实现对人民的剥削和镇压,特别是在后期,人民被各种苛捐杂税压得喘不过气来。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三座大山”,成立新中国,使人民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实现国家的主人翁地位,必须摒弃人治,必须靠法治。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公民法治精神越来越成熟,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得以有效实施,乡村建设法治保障就具备了思想基础,进而更好地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完善法治形式,保证乡村建设有法可依。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需要党的大力推动和引导,各级有立法权的机关要结合实际积极制定有利于本地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让乡村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各项决策有程序和实体上的法律依据,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出现个别人乱作为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同时,乡村建设也需要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参与和配合,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人民自己真心拥护和支持依法治国,党的方略才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从而实现乡村富裕、人民幸福。

坚决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法治保障。乡村振兴要通过乡村建设来实现,那么就要保证一切工作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建设美丽乡村过程中,法治是我们获取胜利的有力保障。要进一步压紧主体责任、强化工作举措、加大资金投入、抓好队伍建设,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乡村振兴的能力。

各地党委、政府要把推动乡村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结合起来,要改变农村的现状、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就要花大力气,为农村发展提供各种资源的支持,尤其是通过立法形式从法治上保障乡村振兴,保障各项工作长期、深入、稳定、持续发展,把农村建设成美丽乡村、富裕乡村。

(作者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