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要求解除带货合作协议,食品公司诉请赔偿损失,法官:双方平摊

时间: 2024-08-1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841

网络直播产业作为当红新兴产业吸引了大量投资,在投资合作过程中容易因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清、履行合同约定不恰当等产生分歧。目前,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络直播的合伙合同纠纷案,认定直播大V不能因投资者非根本违约享有合作合同解除权。同时鉴于双方均认可丧失合作基础,合作期间亏损,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各承担50%责任,判决直播大V黄某支付重庆某食品公司7万余元。

案例:

单方面解除合同

网红主播被起诉

2022年8月,某食品公司与在快手平台有400余万粉丝的主播黄某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10年,约定某食品公司提供前期资金和费用,黄某负责进行网络平台的直播和视频制作,激活黄某现有粉丝,进行直播带货变现,并约定黄某主导内容创作、拍摄、剪辑,某食品公司负责全网发布、变现方案、选品发货、售后服务、公关处理等。协议签订后,双方合作拍摄视频产生费用合计15万余元。

拍摄视频过程中,某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对视频拍摄内容提出要求。之后,双方就直播带货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期间账号粉丝减少。

2022年11月15日,黄某向某食品公司发出解除《合作协议》通知书,以粉丝数量减少、影响拍摄直播为由解除合同。

2023年10月30日,某食品公司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违约金120余万元。

判决:

合作亏损15万元

双方各承担50%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成立有效。黄某主张某食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该公司确实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干涉视频内容、未积极促进变现等情况。但原告行为并非根本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10年,实际履行合同时间不长,仍处于磨合磋商阶段,某食品公司仍诚意配合,不足以判断合同目的从根本上无法实现。

黄某径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具有过错,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效果。鉴于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基础,均认可合同自2022年11月15日起解除,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予以确定。合作期间的亏损为某食品公司实际出资15万余元,双方各自承担50%,黄某应付给某食品公司7万余元。

法官提醒:

合伙双方应遵守合同

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

承办法官提醒,在投资合作过程中应当注意理性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约定视频创作者主导内容创作拍摄剪辑,则投资者应当给予视频创作者创作自由;合同约定投资者负责变现方案、选品发货等,则投资者应当积极履行运营盈利义务,否则就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违约行为亦需要区分程度,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可以给予对方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权,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违约程度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履行具有利害关系的特别事项,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为合同解除事由,以利于保障权利实现。法官建议,投资时应严谨设计法律关系框架,以合伙关系进行投资合作的,应明确约定合伙份额、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比例。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何欣 韦怡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网红主播要求解除带货合作协议,食品公司诉请赔偿损失,法官:双方平摊

网络直播产业作为当红新兴产业吸引了大量投资,在投资合作过程中容易因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清、履行合同约定不恰当等产生分歧。目前,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络直播的合伙合同纠纷案,认定直播大V不能因投资者非根本违约享有合作合同解除权。同时鉴于双方均认可丧失合作基础,合作期间亏损,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各承担50%责任,判决直播大V黄某支付重庆某食品公司7万余元。

案例:

单方面解除合同

网红主播被起诉

2022年8月,某食品公司与在快手平台有400余万粉丝的主播黄某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10年,约定某食品公司提供前期资金和费用,黄某负责进行网络平台的直播和视频制作,激活黄某现有粉丝,进行直播带货变现,并约定黄某主导内容创作、拍摄、剪辑,某食品公司负责全网发布、变现方案、选品发货、售后服务、公关处理等。协议签订后,双方合作拍摄视频产生费用合计15万余元。

拍摄视频过程中,某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对视频拍摄内容提出要求。之后,双方就直播带货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期间账号粉丝减少。

2022年11月15日,黄某向某食品公司发出解除《合作协议》通知书,以粉丝数量减少、影响拍摄直播为由解除合同。

2023年10月30日,某食品公司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违约金120余万元。

判决:

合作亏损15万元

双方各承担50%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成立有效。黄某主张某食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该公司确实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干涉视频内容、未积极促进变现等情况。但原告行为并非根本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10年,实际履行合同时间不长,仍处于磨合磋商阶段,某食品公司仍诚意配合,不足以判断合同目的从根本上无法实现。

黄某径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具有过错,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效果。鉴于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基础,均认可合同自2022年11月15日起解除,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予以确定。合作期间的亏损为某食品公司实际出资15万余元,双方各自承担50%,黄某应付给某食品公司7万余元。

法官提醒:

合伙双方应遵守合同

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

承办法官提醒,在投资合作过程中应当注意理性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约定视频创作者主导内容创作拍摄剪辑,则投资者应当给予视频创作者创作自由;合同约定投资者负责变现方案、选品发货等,则投资者应当积极履行运营盈利义务,否则就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违约行为亦需要区分程度,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可以给予对方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权,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违约程度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履行具有利害关系的特别事项,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为合同解除事由,以利于保障权利实现。法官建议,投资时应严谨设计法律关系框架,以合伙关系进行投资合作的,应明确约定合伙份额、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比例。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何欣 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