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签个名 险成共同借款人

时间: 2024-08-2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1006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明。然而,借条上的签名往往隐藏着法律“雷区”。从“借款见证人”到“共同借款人”,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责任,若签名不慎或模糊不清,很有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近日,潼南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签名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

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

不料成共同还款被告

李某因资金需求,提出向陈某借款。2023年10月30日,根据李某的要求,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的朋友王某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当日,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张,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王某也在借款人左边空白处签名并捺印。

李某分期归还部分借款后,尚欠陈某借款本金14000元。后经催收,李某拒不归还剩余借款,陈某遂将李某、王某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李某和王某共同偿还该欠款及逾期利息。

陈某主张,借条上有李某和王某两个人的签名,说明李某和王某是共同借款人,二人都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王某辩称,虽然借款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内,但借款并非自己所借,其只是作为一个见证人,在借条上写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借款日期,并未表示要加入债务进行还款。

判决:

没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要求还款缺乏法律依据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正文中仅有李某向陈某借款的内容,没有王某与李某共同借款的内容。此外,王某签字的位置在借款人左方空白处,与一般情况中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习惯不符。

综上,结合借条的格式和内容,该借条无法体现出王某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认定王某为共同借款人。王某抗辩自己为借款见证人更符合常理。陈某要求王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借条上签名应注明身份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等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因借贷双方主体匆忙借款、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债权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本案中,王某书写债权凭证时,仅签名而未标明自己的身份,导致产生责任承担分歧,从而引发了纠纷。借条上的签名直接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如果随意签名,可能会使自己陷入法律的“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若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时应当清晰明确。如签名的人系借款见证人,就注明见证人,如系担保人,就注明担保人,如系共同借款人,则相应注明,这样就可以避免产生歧义。出借人应注明实际借款人,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均需要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凭证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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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个名 险成共同借款人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明。然而,借条上的签名往往隐藏着法律“雷区”。从“借款见证人”到“共同借款人”,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责任,若签名不慎或模糊不清,很有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近日,潼南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签名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

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

不料成共同还款被告

李某因资金需求,提出向陈某借款。2023年10月30日,根据李某的要求,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的朋友王某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当日,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张,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王某也在借款人左边空白处签名并捺印。

李某分期归还部分借款后,尚欠陈某借款本金14000元。后经催收,李某拒不归还剩余借款,陈某遂将李某、王某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李某和王某共同偿还该欠款及逾期利息。

陈某主张,借条上有李某和王某两个人的签名,说明李某和王某是共同借款人,二人都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王某辩称,虽然借款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内,但借款并非自己所借,其只是作为一个见证人,在借条上写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借款日期,并未表示要加入债务进行还款。

判决:

没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要求还款缺乏法律依据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正文中仅有李某向陈某借款的内容,没有王某与李某共同借款的内容。此外,王某签字的位置在借款人左方空白处,与一般情况中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习惯不符。

综上,结合借条的格式和内容,该借条无法体现出王某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认定王某为共同借款人。王某抗辩自己为借款见证人更符合常理。陈某要求王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借条上签名应注明身份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等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因借贷双方主体匆忙借款、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债权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本案中,王某书写债权凭证时,仅签名而未标明自己的身份,导致产生责任承担分歧,从而引发了纠纷。借条上的签名直接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如果随意签名,可能会使自己陷入法律的“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若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时应当清晰明确。如签名的人系借款见证人,就注明见证人,如系担保人,就注明担保人,如系共同借款人,则相应注明,这样就可以避免产生歧义。出借人应注明实际借款人,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均需要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凭证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