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一方为争夺抚养权而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能探望子女的另一方该怎么办?近日,黔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藏匿子女、侵害另一方监护权和探望权的案件,法院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及时纠正不法行为,守护和谐健康亲子关系,护航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该人格权侵害禁令发出后,当事人向法官赠送锦旗,对法官依法公正裁定,维护亲子关系表示衷心感谢。 据了解,刘某与郭某闪婚并生育一子小郭,因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婚后婆媳矛盾不断,夫妻间感情的裂痕也愈来愈大。刘某与郭某协商,由刘某将小郭带回重庆娘家生活。2023年12月,郭某以思念孩子为由到重庆看望小郭,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小郭带走并均拒绝告知孩子下落,甚至拉黑刘某微信、拒接刘某电话。刘某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禁止郭某藏匿小郭,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探望权的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在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小郭带走,至今不将小郭的居住地告知刘某,也不配合刘某行使监护权、探望权,不仅不利于小郭的健康成长,也侵害了刘某的监护权、探望权。刘某与郭某及其家人之间虽有矛盾,但这不能成为郭某拒绝刘某探望孩子的正当理由,遂裁定禁止郭某藏匿婚生子小郭,应将小郭的具体住址如实告知刘某,立即停止对刘某监护权、探望权的侵害。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郭某藏匿孩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刘某对小郭的监护权,且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当中;另一方面,孩子的成长过程只有一次,具有不可逆性,小郭尚不满两周岁,正处于与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的重要阶段,郭某藏匿孩子的行为对小郭和刘某均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且该损害具有现实紧迫性。考虑到刘某与小郭的亲子关系以及小郭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据刘某的申请依法作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官提醒,即便夫妻感情走到了尽头,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也要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通讯员 陈佳 邱红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