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警执法风险探析与防范

时间: 2024-09-2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397

□ 郎江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传统的问题和新的挑战交织给基层民警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执法风险。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6万余名民警因公牺牲、30多万名民警因公负伤,仅2022年,全国就有308名民警、79名辅警因公牺牲,4334名民警、3470名辅警因公负伤。面对如此情形,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进行有效防范、化解人民警察执法面临的风险,保障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警察执法效能,是新时代无法回避的话题。

新时代基层民警

执法风险探析

顶层设计不完善,法律适用有争议,实践困难加大执法风险。2021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袭警罪,法条中对其单独设置了法定刑且对暴力手段进行了细化,是法治建设上的一大进步。但是目前袭警罪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问题,从刑罚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要防止袭警罪的犯罪圈被无限扩大,不能将一些轻微袭警行为作为袭警罪处理,会导致这一罪名成为民警简单粗暴执法的“保护伞”;关于袭警罪的内涵与外延的把握、“暴力袭击程度”的认定、“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判定、人民警察身份的判断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有的甚至把暴力袭警行为排除在袭警罪之外,违反了袭警罪的立法目的和初衷。

警察队伍数量不足,非警务活动增多,高压工作加大了执法风险。目前,我国警察面临着“人少事多”的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哥方面:一是警力严重缺乏,我国警察数量与人口数量比约为12:10000;二是新时代社会公众对于安全需求的增加、对警察职能的过度期望、对警务活动范围的夸大,使部分非警务活动被纳入基层警察的工作范围。有限的警力加上较大的工作压力,在降低警察执法效能的同时,还会对警察的生理和心理带来影响,给警察的执法活动带来风险。

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难以协调加大了执法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征地拆迁、环境卫生、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矛盾凸显,相关利益群体的诉求在很多时候都超出了国家现有的政策和标准,一旦诉求得不到满足或个人利益受损时,他们就极易采取过激行为,而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代表、维护社会治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面对这些群体时,往往将本是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或相关职能部门与群体之间的矛盾演变成了警察与群众的矛盾。

执法对象素质参差不齐,阻碍执法现象增多加大执法风险。警察执法过程中,警察与执法对象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执法活动必然会触碰到执法对象的利益。由于受教育的程度不一,所处的地理位置、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也有所差异,不同的执法对象的理解能力、道德素养和法治观念是不一样的。有的执法对象在基层警察执法过程中会胡搅蛮缠,设法阻挠警察执法。为了躲避法律制裁,有的还会实施过激行为,拒不配合执法,甚至采用暴力反抗执法。2023年,公安机关查处阻碍执行职务案件数达到37880件,日均达1090人,表明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遭遇着巨大阻力甚至暴力威胁,对民警的生命健康、执法权威构成严重威胁,大大加剧了执法风险。

防范基层民警

执法风险的主要措施

加强法律保障,做到权责统一。对于袭警罪,可以通过制定指导性意见、出台司法解释或者颁布指导性案例,明确袭警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认定、犯罪构成等法律适用问题,让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更加清晰。司法实践中,很多袭警案件在提捕、起诉时,检察机关只要发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就认定袭警罪不成立。笔者认为,对民警的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等执法瑕疵,不应当影响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当事人更不能以此为由暴力抗法。配合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采取其他的法律救济渠道,这样才能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为老百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准确划分界线,合理配置警力资源。非警务活动让公众在占用警力资源的过程中受益,要想通过减少非警务活动来防范执法风险并非一朝一夕的事。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对非警务活动的界限进行清晰的划分,明确警务活动的内涵与外延,完善内外监督制度。制作《警察执法手册》,以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将“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改为“有危难找警察”,逐步改变警察在群众心中偏重于服务的地位,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降低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率。

律师进驻派出所,创新调解机制。近年来,相当一部分警情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通过让律师进驻到派出所,独立或协助民警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有利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创建新时代的“枫桥式派出所”;另一方面也可以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执法风险。

加强自身学习,提升业务素质。打铁还需自身硬,基层警察在平时应当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让法律成为警察执法活动的坚实后盾。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注意方式方法。不仅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还要做到人性化、柔性执法,尽量避免因处置操作不当激化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从而增大执法者的执法风险。民警在执法后要注意归纳、总结,将失败的经验教训和成功的执法案例相结合,逐步完善和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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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警执法风险探析与防范

□ 郎江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传统的问题和新的挑战交织给基层民警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执法风险。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6万余名民警因公牺牲、30多万名民警因公负伤,仅2022年,全国就有308名民警、79名辅警因公牺牲,4334名民警、3470名辅警因公负伤。面对如此情形,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进行有效防范、化解人民警察执法面临的风险,保障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警察执法效能,是新时代无法回避的话题。

新时代基层民警

执法风险探析

顶层设计不完善,法律适用有争议,实践困难加大执法风险。2021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袭警罪,法条中对其单独设置了法定刑且对暴力手段进行了细化,是法治建设上的一大进步。但是目前袭警罪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问题,从刑罚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要防止袭警罪的犯罪圈被无限扩大,不能将一些轻微袭警行为作为袭警罪处理,会导致这一罪名成为民警简单粗暴执法的“保护伞”;关于袭警罪的内涵与外延的把握、“暴力袭击程度”的认定、“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判定、人民警察身份的判断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有的甚至把暴力袭警行为排除在袭警罪之外,违反了袭警罪的立法目的和初衷。

警察队伍数量不足,非警务活动增多,高压工作加大了执法风险。目前,我国警察面临着“人少事多”的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哥方面:一是警力严重缺乏,我国警察数量与人口数量比约为12:10000;二是新时代社会公众对于安全需求的增加、对警察职能的过度期望、对警务活动范围的夸大,使部分非警务活动被纳入基层警察的工作范围。有限的警力加上较大的工作压力,在降低警察执法效能的同时,还会对警察的生理和心理带来影响,给警察的执法活动带来风险。

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难以协调加大了执法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征地拆迁、环境卫生、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矛盾凸显,相关利益群体的诉求在很多时候都超出了国家现有的政策和标准,一旦诉求得不到满足或个人利益受损时,他们就极易采取过激行为,而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代表、维护社会治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面对这些群体时,往往将本是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或相关职能部门与群体之间的矛盾演变成了警察与群众的矛盾。

执法对象素质参差不齐,阻碍执法现象增多加大执法风险。警察执法过程中,警察与执法对象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执法活动必然会触碰到执法对象的利益。由于受教育的程度不一,所处的地理位置、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也有所差异,不同的执法对象的理解能力、道德素养和法治观念是不一样的。有的执法对象在基层警察执法过程中会胡搅蛮缠,设法阻挠警察执法。为了躲避法律制裁,有的还会实施过激行为,拒不配合执法,甚至采用暴力反抗执法。2023年,公安机关查处阻碍执行职务案件数达到37880件,日均达1090人,表明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遭遇着巨大阻力甚至暴力威胁,对民警的生命健康、执法权威构成严重威胁,大大加剧了执法风险。

防范基层民警

执法风险的主要措施

加强法律保障,做到权责统一。对于袭警罪,可以通过制定指导性意见、出台司法解释或者颁布指导性案例,明确袭警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认定、犯罪构成等法律适用问题,让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更加清晰。司法实践中,很多袭警案件在提捕、起诉时,检察机关只要发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就认定袭警罪不成立。笔者认为,对民警的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等执法瑕疵,不应当影响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当事人更不能以此为由暴力抗法。配合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采取其他的法律救济渠道,这样才能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为老百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准确划分界线,合理配置警力资源。非警务活动让公众在占用警力资源的过程中受益,要想通过减少非警务活动来防范执法风险并非一朝一夕的事。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对非警务活动的界限进行清晰的划分,明确警务活动的内涵与外延,完善内外监督制度。制作《警察执法手册》,以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将“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改为“有危难找警察”,逐步改变警察在群众心中偏重于服务的地位,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降低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率。

律师进驻派出所,创新调解机制。近年来,相当一部分警情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通过让律师进驻到派出所,独立或协助民警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有利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创建新时代的“枫桥式派出所”;另一方面也可以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执法风险。

加强自身学习,提升业务素质。打铁还需自身硬,基层警察在平时应当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让法律成为警察执法活动的坚实后盾。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注意方式方法。不仅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还要做到人性化、柔性执法,尽量避免因处置操作不当激化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从而增大执法者的执法风险。民警在执法后要注意归纳、总结,将失败的经验教训和成功的执法案例相结合,逐步完善和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