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警情处置法律适用

时间: 2024-09-2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55

□ 向林义

近年来,精神病人严重肇事肇祸的案(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做好精神病人的管控是公安派出所主防的一项重点工作。在日常警务工作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如何合法地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去医院诊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与其他送诊主体共同处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笔者以发生在某社区的两个典型案例来谈谈该如何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诊,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该如何对待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案例一:

某社区居民徐某自2023年x月起拨打110、12345电话共计35次,并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其所反映的内容集中在手机号码长期被盗用、个人信息多次被人盗用办理POS机、有陌生人跟踪自己且摄像、户口本信息被莫名修改等。经查,徐某所反映的情况并不属实,所报的内容系其“凭空想象”。针对徐某的情况,有关部门建议对其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由于其父亲拒绝配合,导致送诊工作陷入困境。民警和某精神卫生中心医生上门与徐某交流,医生根据徐某的情况初步判断其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根据医疗工作流程,徐某需自愿到精神医疗机构作诊断或家属同意送诊。民警反复给徐某父亲做工作,最终经过其父亲同意,将其送到某精神卫生中心进行诊断,后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案例二:

2023年x月x日接110报警,某社区居民李某坐在窗外的平台处,有跳楼倾向。民警接报赶到现场,经了解李某系残疾人,独居,平时靠儿女点的外卖生活。民警与其交谈时,发现其说话含糊不清、思维混乱,疑似精神有问题,便通知精神卫生中心的工作人员到场,初步判断其患有精神疾病。民警和社区联系其家属,家属却拒绝配合,且李某仍有自杀的倾向。民警与街道沟通后,强制将其送往某精神卫生中心诊断。经诊断,李某没有精神疾病。家属得知情况后,对民警的强制送医行为提出质疑,民警告知其强制送医的法律依据,后家属才表示无异议。

以上两个案例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究竟该如何判断?强制送诊行为是否合法?强制送诊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规范?民警该如何与其他送诊主体共同处置?

怎么科学判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未经医疗机构诊断的,未有在先精神障碍史的、他人有理由怀疑具有精神障碍的自然人。在日常处警过程中,民警辨别精神障碍患者,一般可以从当事人的面部表情、衣着打扮、行为意志等方面进行辨别。通常情况下,精神障碍患者面部表情往往与常人不同,比如莫名其妙地大笑或大哭、神情呆滞等;衣着打扮夸张、衣衫不整,甚至赤裸身体等;行为意志方面异常,比如易被激怒、被害妄想、夸大妄想、乱打、乱跑甚至伤人等行为。常见警情往往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与他人发生纠纷,可能存在肢体冲突,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过激行为,现场判断当事人是否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将直接影响到警情的处置。在处警现场,民警应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观察其是否存在异常行为或言语,例如民警与当事人交流时,当事人能否适应常规的社交环境和谈话过程,是否表现出过激的情绪反应,同时通过询问家属及邻居了解当事人的日常表现,初步评估其精神状况。情况紧急之下,如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患有精神障碍,应立即协助家属将其送往医院诊断。符合强制送诊情形的,民警应立即将其强制送诊。笔者建议,由于处警民警缺乏专业的医疗知识,在有效约束当事人的情况下,可联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到场判断。本文列举了两个典型案例,处警民警均联系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处置,然后根据医生的评估,有效地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合理处置。

强制送诊行为的

合法性问题

在上述案例二中,李某的行为经现场判断疑似患有精神障碍,有自杀倾向,且家属不予配合,民警强制将李某送往某精神卫生中心进行诊断,诊断结果并没有精神疾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强制送诊的行为是否合法?笔者认为,民警强制送诊行为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本案例中,判断强制送诊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点在于李某是否具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表现,是否存在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危险。事发当日,群众拨打110报警称有人要跳楼,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李某坐在窗外的平台上,有跳楼自杀的倾向。民警与其交流时,李某情绪不稳定、思维混乱,疑似精神有问题,遂联系某精神卫生中心,医生到场初步判断李某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有自杀倾向,存在伤害自身的行为和危险。李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送医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情形,民警为保护李某的生命安全,将其强制送医诊断的行为并无不当。那么,民警强制送诊的行为是否需要经过家属同意呢?笔者认为案例一中的徐某无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危险,不符合强制送诊的条件,因此送诊徐某需其近亲属的同意,而案例二中的李某,其近亲属同意与否并不影响民警将其强制送诊,因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送医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行政职权。

关于强制送诊

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刑事和非刑事上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精神卫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他人安全时,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并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将其强制送诊,如行为人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则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的程序规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条件包括四个方面:(1)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定,其行为应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2)暴力行为实施者是否是精神病人,可以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处理;(3)暴力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进行鉴定;(4)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结合行为人已实施的危害行为及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来判断。此外,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自伤自残,或者只有一般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无法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即启动非刑事上的强制送诊程序。

与其他送诊主体

共同处置的问题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除本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诊的主体包括近亲属、当地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所在单位、公安机关。近几年来,有关“被精神病”、强制送诊被行政诉讼等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公安机关接到有关精神病警情,一定要严格审查,合法处置。在警情处置中,近亲属要求公安机关协助送诊的情况比较常见,但精神卫生法对于近亲属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刑事、行政、民事法律中有关近亲属的范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因强制送诊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其近亲属范围应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应充分了解送诊方和被送诊方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被送诊方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强制参与送诊的情形,如被送诊方并无精神病史,也没有伤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和危险,应引导被送诊方自行或家属陪同到医院就诊,而非采用强制手段。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作为送诊主体仅限于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在实司法践中,存在着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履行送诊义务的情况,此时当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作用尤其重要,法律虽然没有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纳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主体,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管控精神病人的职责,因此在需要强制送诊的情形下,笔者建议应协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作者单位 渝中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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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警情处置法律适用

□ 向林义

近年来,精神病人严重肇事肇祸的案(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做好精神病人的管控是公安派出所主防的一项重点工作。在日常警务工作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如何合法地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去医院诊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与其他送诊主体共同处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笔者以发生在某社区的两个典型案例来谈谈该如何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诊,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该如何对待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案例一:

某社区居民徐某自2023年x月起拨打110、12345电话共计35次,并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其所反映的内容集中在手机号码长期被盗用、个人信息多次被人盗用办理POS机、有陌生人跟踪自己且摄像、户口本信息被莫名修改等。经查,徐某所反映的情况并不属实,所报的内容系其“凭空想象”。针对徐某的情况,有关部门建议对其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由于其父亲拒绝配合,导致送诊工作陷入困境。民警和某精神卫生中心医生上门与徐某交流,医生根据徐某的情况初步判断其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根据医疗工作流程,徐某需自愿到精神医疗机构作诊断或家属同意送诊。民警反复给徐某父亲做工作,最终经过其父亲同意,将其送到某精神卫生中心进行诊断,后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案例二:

2023年x月x日接110报警,某社区居民李某坐在窗外的平台处,有跳楼倾向。民警接报赶到现场,经了解李某系残疾人,独居,平时靠儿女点的外卖生活。民警与其交谈时,发现其说话含糊不清、思维混乱,疑似精神有问题,便通知精神卫生中心的工作人员到场,初步判断其患有精神疾病。民警和社区联系其家属,家属却拒绝配合,且李某仍有自杀的倾向。民警与街道沟通后,强制将其送往某精神卫生中心诊断。经诊断,李某没有精神疾病。家属得知情况后,对民警的强制送医行为提出质疑,民警告知其强制送医的法律依据,后家属才表示无异议。

以上两个案例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究竟该如何判断?强制送诊行为是否合法?强制送诊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规范?民警该如何与其他送诊主体共同处置?

怎么科学判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未经医疗机构诊断的,未有在先精神障碍史的、他人有理由怀疑具有精神障碍的自然人。在日常处警过程中,民警辨别精神障碍患者,一般可以从当事人的面部表情、衣着打扮、行为意志等方面进行辨别。通常情况下,精神障碍患者面部表情往往与常人不同,比如莫名其妙地大笑或大哭、神情呆滞等;衣着打扮夸张、衣衫不整,甚至赤裸身体等;行为意志方面异常,比如易被激怒、被害妄想、夸大妄想、乱打、乱跑甚至伤人等行为。常见警情往往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与他人发生纠纷,可能存在肢体冲突,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过激行为,现场判断当事人是否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将直接影响到警情的处置。在处警现场,民警应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观察其是否存在异常行为或言语,例如民警与当事人交流时,当事人能否适应常规的社交环境和谈话过程,是否表现出过激的情绪反应,同时通过询问家属及邻居了解当事人的日常表现,初步评估其精神状况。情况紧急之下,如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患有精神障碍,应立即协助家属将其送往医院诊断。符合强制送诊情形的,民警应立即将其强制送诊。笔者建议,由于处警民警缺乏专业的医疗知识,在有效约束当事人的情况下,可联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到场判断。本文列举了两个典型案例,处警民警均联系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处置,然后根据医生的评估,有效地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合理处置。

强制送诊行为的

合法性问题

在上述案例二中,李某的行为经现场判断疑似患有精神障碍,有自杀倾向,且家属不予配合,民警强制将李某送往某精神卫生中心进行诊断,诊断结果并没有精神疾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强制送诊的行为是否合法?笔者认为,民警强制送诊行为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本案例中,判断强制送诊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点在于李某是否具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表现,是否存在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危险。事发当日,群众拨打110报警称有人要跳楼,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李某坐在窗外的平台上,有跳楼自杀的倾向。民警与其交流时,李某情绪不稳定、思维混乱,疑似精神有问题,遂联系某精神卫生中心,医生到场初步判断李某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有自杀倾向,存在伤害自身的行为和危险。李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送医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情形,民警为保护李某的生命安全,将其强制送医诊断的行为并无不当。那么,民警强制送诊的行为是否需要经过家属同意呢?笔者认为案例一中的徐某无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危险,不符合强制送诊的条件,因此送诊徐某需其近亲属的同意,而案例二中的李某,其近亲属同意与否并不影响民警将其强制送诊,因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送医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行政职权。

关于强制送诊

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刑事和非刑事上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精神卫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他人安全时,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并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将其强制送诊,如行为人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则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的程序规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条件包括四个方面:(1)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定,其行为应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2)暴力行为实施者是否是精神病人,可以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处理;(3)暴力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进行鉴定;(4)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结合行为人已实施的危害行为及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来判断。此外,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自伤自残,或者只有一般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无法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即启动非刑事上的强制送诊程序。

与其他送诊主体

共同处置的问题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除本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诊的主体包括近亲属、当地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所在单位、公安机关。近几年来,有关“被精神病”、强制送诊被行政诉讼等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公安机关接到有关精神病警情,一定要严格审查,合法处置。在警情处置中,近亲属要求公安机关协助送诊的情况比较常见,但精神卫生法对于近亲属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刑事、行政、民事法律中有关近亲属的范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因强制送诊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其近亲属范围应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应充分了解送诊方和被送诊方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被送诊方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强制参与送诊的情形,如被送诊方并无精神病史,也没有伤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和危险,应引导被送诊方自行或家属陪同到医院就诊,而非采用强制手段。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作为送诊主体仅限于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在实司法践中,存在着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履行送诊义务的情况,此时当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作用尤其重要,法律虽然没有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纳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主体,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管控精神病人的职责,因此在需要强制送诊的情形下,笔者建议应协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作者单位 渝中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