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诈骗罪认定

时间: 2024-10-1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403

□ 杨 倩 谭卜瑛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吴某某得知周某某需要贷款,遂承诺助其办理“房屋融资贷款”。2021年4月4日,经吴某某介绍,第三人胡某某借给周某某14.6万元(据在案证据,吴某某为实际借款人),约定周某某于2021年5月4日前还款。借款当日,周某某支付4.6万元砍头息,后陆续还款4.9万元。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周某某多次向吴某某催问贷款事宜,吴某某均表示可以办下来。2021年6月17日,因周某某未按期还清借款,胡某某将周某某起诉至法院。2021年6月28日,吴某某谎称需打点银行工作人员以加快贷款进度,诱骗周某某向支付“打点费”4.5万元,吴某某将该4.5万元占为己有。2021年8月27日,法院判决周某某偿还胡某某借款本金5.1万元。2021年10月,吴某某授意胡某某申请法院对周某某的债务予以强制执行。2022年3月至4月期间,在周某某的一再催促下,吴某某伪造为周某某办理贷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继续骗取周某某信任。2022年4月24日,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评析:

诈骗的财物与债权本身并无关联性,且吴某某已经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主张债权,不符合私力救济的条件,本案也不具有实现债权的紧迫性,且因名义债权人是第三人,导致申诉人并未免除合法债务,实际对周某某造成了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财产损失的判定应适用修正的整体财产说。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系被害人的整体财产,以被害人整体财产权益的减少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吴某某通过虚构帮助周某某办理房屋融资贷款的事实,骗取周某某4.5万元财物,吴某某占有周某某的财物后,其诈骗行为已呈现出既遂状态。虽然吴某某客观上享有对周某某的债权,但吴某某对周某某实施诈骗前,已委托胡某某对周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后对5.1万元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直至强制执行,吴某某也未向法院和周某某披露自己是实际债权人,因此可以肯定周某某的财产权益实际上遭受了损失。

吴某某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非法占有是指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或者占有后的财产归属状态不符合法律上的分配结果。首先,吴某某明知周某某不符合办理贷款业务的条件,却虚构周某某能够办理该项业务的事实,伪造与他人的聊天记录骗取周某某信任,周某某基于错误认识交付4.5万元打点费,吴某某占有4.5万元当属非法占有。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吴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该案不具备出罪的情形。从法理上看,以公力救济私权,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行为人即使拥有民法上的合法债权,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随意通过非法手段实现债权。本案中,吴某某一边通过民事途径索要债权,一边通过欺骗行为骗取周某某财物,两者一并实现,故吴某某不具备出罪的情形。

  (作者单位 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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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诈骗罪认定

□ 杨 倩 谭卜瑛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吴某某得知周某某需要贷款,遂承诺助其办理“房屋融资贷款”。2021年4月4日,经吴某某介绍,第三人胡某某借给周某某14.6万元(据在案证据,吴某某为实际借款人),约定周某某于2021年5月4日前还款。借款当日,周某某支付4.6万元砍头息,后陆续还款4.9万元。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周某某多次向吴某某催问贷款事宜,吴某某均表示可以办下来。2021年6月17日,因周某某未按期还清借款,胡某某将周某某起诉至法院。2021年6月28日,吴某某谎称需打点银行工作人员以加快贷款进度,诱骗周某某向支付“打点费”4.5万元,吴某某将该4.5万元占为己有。2021年8月27日,法院判决周某某偿还胡某某借款本金5.1万元。2021年10月,吴某某授意胡某某申请法院对周某某的债务予以强制执行。2022年3月至4月期间,在周某某的一再催促下,吴某某伪造为周某某办理贷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继续骗取周某某信任。2022年4月24日,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评析:

诈骗的财物与债权本身并无关联性,且吴某某已经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主张债权,不符合私力救济的条件,本案也不具有实现债权的紧迫性,且因名义债权人是第三人,导致申诉人并未免除合法债务,实际对周某某造成了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财产损失的判定应适用修正的整体财产说。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系被害人的整体财产,以被害人整体财产权益的减少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吴某某通过虚构帮助周某某办理房屋融资贷款的事实,骗取周某某4.5万元财物,吴某某占有周某某的财物后,其诈骗行为已呈现出既遂状态。虽然吴某某客观上享有对周某某的债权,但吴某某对周某某实施诈骗前,已委托胡某某对周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后对5.1万元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直至强制执行,吴某某也未向法院和周某某披露自己是实际债权人,因此可以肯定周某某的财产权益实际上遭受了损失。

吴某某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非法占有是指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或者占有后的财产归属状态不符合法律上的分配结果。首先,吴某某明知周某某不符合办理贷款业务的条件,却虚构周某某能够办理该项业务的事实,伪造与他人的聊天记录骗取周某某信任,周某某基于错误认识交付4.5万元打点费,吴某某占有4.5万元当属非法占有。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吴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该案不具备出罪的情形。从法理上看,以公力救济私权,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行为人即使拥有民法上的合法债权,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随意通过非法手段实现债权。本案中,吴某某一边通过民事途径索要债权,一边通过欺骗行为骗取周某某财物,两者一并实现,故吴某某不具备出罪的情形。

  (作者单位 万州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