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城高速内域及远郊11区禁放烟花爆竹

时间: 2018-12-31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930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修改,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绕城高速内域及远郊11区禁放烟花爆竹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12月29日召开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并修订通过了《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对修订后的条例作了解读。记者注意到,《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扩大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和北碚区以及渝西等11个区的城市建成区划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改善空气质量 减少环境污染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汪绍敏在市政府关于《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称,现行条例对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大气噪声污染、预防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均对禁放烟花爆竹提出新要求,对条例的修订,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重庆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上经历了两个阶段,1997-2005年主城区禁放,2005-2018年主城区由禁放改限放,限放规定实施13年来,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张晓涛在就条例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如今市民的生活方式、文明素质发生了较大变化,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认识和需求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对于控制燃放烟花爆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比较强烈,因此有必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等规定进行调整。

禁放区域扩大 禁放场所增加

《条例》扩大了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县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也完善了禁放区域以外的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根据过去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经验,条例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的场所区域。

此外,除了禁放的规定,《条例》还要求,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燃放 将受严厉处罚

《条例》细化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细化了禁放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幅度。

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的,《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条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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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城高速内域及远郊11区禁放烟花爆竹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修改,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绕城高速内域及远郊11区禁放烟花爆竹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12月29日召开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并修订通过了《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对修订后的条例作了解读。记者注意到,《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扩大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和北碚区以及渝西等11个区的城市建成区划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改善空气质量 减少环境污染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汪绍敏在市政府关于《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称,现行条例对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大气噪声污染、预防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均对禁放烟花爆竹提出新要求,对条例的修订,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重庆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上经历了两个阶段,1997-2005年主城区禁放,2005-2018年主城区由禁放改限放,限放规定实施13年来,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张晓涛在就条例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如今市民的生活方式、文明素质发生了较大变化,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认识和需求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对于控制燃放烟花爆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比较强烈,因此有必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等规定进行调整。

禁放区域扩大 禁放场所增加

《条例》扩大了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县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也完善了禁放区域以外的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根据过去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经验,条例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的场所区域。

此外,除了禁放的规定,《条例》还要求,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燃放 将受严厉处罚

《条例》细化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细化了禁放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幅度。

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的,《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条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