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莫开车!黔江区交巡警曝光酒驾典型案例

时间: 2021-03-0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09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为进一步加强春运后期交通管理工作,开展“拒绝酒驾、安全出行”专项法治宣传,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立足辖区工作实际,聚焦“减量控大”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强化“酒驾醉驾”专项整治工作,曝光典型案例,努力为广大群众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案例一

  莫某某饮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

  2月23日19时56分许,驾驶员莫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冯家镇往正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黔隧道(进城方向)路段15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莫某某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属于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给予驾驶人莫某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当事人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二

  费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

  2月22日20时51分许,驾驶员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9XX54的小型汽车,由黔州桥往黔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交西路路口5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费某某检测结果为61mg/100ml,属于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给予驾驶人费某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当事人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三

  黄某某饮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

  2月22日20时51分许,驾驶员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HNXX1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黔江体育场往邬杨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接文体路启航驾校路口3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黄某某检测结果为34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给予驾驶人黄某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当事人驾驶证记12分。

  案例四

  邢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

  2月21日01时07分许,驾驶员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H83XX9 的小型汽车,由黔江南海城往谭家湾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华大道路口10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邢某某检测结果为34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给予驾驶人邢某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当事人驾驶证记12分。

  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温馨提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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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莫开车!黔江区交巡警曝光酒驾典型案例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为进一步加强春运后期交通管理工作,开展“拒绝酒驾、安全出行”专项法治宣传,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立足辖区工作实际,聚焦“减量控大”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强化“酒驾醉驾”专项整治工作,曝光典型案例,努力为广大群众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案例一

  莫某某饮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

  2月23日19时56分许,驾驶员莫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冯家镇往正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黔隧道(进城方向)路段15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莫某某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属于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给予驾驶人莫某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当事人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二

  费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

  2月22日20时51分许,驾驶员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9XX54的小型汽车,由黔州桥往黔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交西路路口5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费某某检测结果为61mg/100ml,属于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给予驾驶人费某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当事人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三

  黄某某饮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

  2月22日20时51分许,驾驶员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HNXX1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黔江体育场往邬杨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接文体路启航驾校路口3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黄某某检测结果为34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给予驾驶人黄某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当事人驾驶证记12分。

  案例四

  邢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

  2月21日01时07分许,驾驶员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H83XX9 的小型汽车,由黔江南海城往谭家湾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华大道路口10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邢某某检测结果为34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给予驾驶人邢某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当事人驾驶证记12分。

  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温馨提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