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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生育 夫妻在子女6岁前可休育儿假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7年9月通过,于2000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2011年11月和2014年3月又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2016年为实施两孩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做好我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关工作,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再次修正。 《决定》共二十条,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取消与三孩政策不适应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未作修改。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决定》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精神,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三个子女。而对于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依法再生育子女,体现了对这些特殊家庭的关怀。 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奖励和惩罚两种经济手段一直并用。此次修正之后,惩罚手段不再使用,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其他规定。 每年可休5至10天育儿假 《决定》完善休假制度。对产假、护理假均作了适当延长,对育儿假增加为夫妻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休1年或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休5至10天,更为灵活和人性化。 《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应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决定》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要求单位支持婚检、孕检、产前医学检查,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决定》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给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保障计划生育人员权益 《决定》坚持原有的相关奖励扶助与支持政策,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获得扶助。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加强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支持与照顾,要求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此外,在完善生育服务方面,《决定》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内容写入其中。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加强婚前和孕前保健,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应按规定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立法过程:广泛调研论证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重庆迅速启动《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的立法工作,市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共同参与立法。 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市卫健委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重庆市全面两孩政策效果评估、“十三五”重庆人口发展现状与“十四五”及中长期人口变化趋势、重庆市三孩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调查、重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情况等相关报告,为修正草案的起草工作提供参考。在部门起草阶段、政府审查阶段、人大审议阶段,参与立法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深入落实民主立法的要求,先后召开6次征求意见会,1次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多次征求了44个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逐一研究、认真论证,尽可能地广纳民意、博采众智、为民发声。 9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修正草案送审稿以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法学、社会学等方面的部分专家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提出了3个方面的审议意见,为推动决定及时高效出台打下了坚实基础。 记者 唐孝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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