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沈悦 佟琳)近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跨川渝两省四地重大环境污染案一审宣判,8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天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 历时两年,这起跨区域取证难度大、交易链条长的重大环境污染案终于尘埃落定。 2020年8月7 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当地双石镇蒋家南坳山上的公路旁,发现一堆非法倾倒的不明废弃物。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发现其形状呈油泥水混合状,不仅颜色发黑,还有一股浓烈刺鼻的油味。 经查,2020年2月,位于四川省武胜县的某天然气开采项目开始试气作业,由于在此过程中多次拆装机器,导致管线内的废液压油泄漏至钻井平台的方井中。该项目试气队副队长杨某安排工人将含有废液压油的水抽入原本用于收集废泥浆的地罐中,由此混合形成了含油泥浆。 待地罐装满,杨某又安排项目安全员周某某联系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陈某运走处置。经层层联系,陈某最后找到永川区来苏镇某矸砖厂老板邬某某。同年8月3日,受邬某某雇佣,彭某驾驶货车将34.55吨含油泥浆运抵永川,因发生泄露后害怕被人发现,邬某某、彭某二人遂将整车含油泥浆倾倒在公路边的山沟里。 除此之外,邬某某还从其他地方运送了约18.38吨的含油泥浆,均倾倒在其矸砖厂的土坑中,共计非法倾倒含油泥浆52.93吨。 2020年8月17日,永川区公安局以污染环境罪对此立案侦查。同年11月,该案移送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何给混合物准确定性,成为摆在办案检察官佟琳面前的一道坎。为此,她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咨询专家意见,仅对混合物成分就前后进行了2次鉴定。 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鉴定,混合后的含油泥浆属于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无法自然降解,长期暴露在地面会对土壤造成严重破坏,甚至多年寸草不生。 与此同时,佟琳综合单位主体性质、违法所得归属、是否以单位名义经营以及决策者身份能否代表单位等因素分析后判定,案涉6家单位的行为均不能满足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故本案全部认定为个人犯罪。 2021年4月,江津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上述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022年1月12日,江津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长达6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仍有2名被告人拒不认罪,佟琳通过举示大量证据及安排侦查人员、证人出庭等方式释证说理,促使其当庭认罪认罚,并在休庭期间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 案发后,在江津区检察院参与下,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合涉案公司进行磋商,并委托专门机构编制环境修复方案。所倾倒的含油泥浆被全部运走,交由涉案公司及个人委托的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环保公司妥善处理,办案检察官及时跟进生态修复进度,全程监督处置过程。 截至目前,在多方共同努力下,50余吨“毒泥浆”已清理完毕,当地因其受损土壤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经评估已达到修复目标。 “‘毒泥浆’搬家了,山沟回填了,也没得刺鼻的味道了!”2月17日,当佟琳再次来到当地双石镇蒋家南坳山回访时,附近村民刘大哥直言,心里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