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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让法院执行 他拆毁自家房屋

时间: 2023-01-0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16

  近日,北碚区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市“打击拒执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据了解,在被执行人申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中,申某为使其公司名下房屋不被法院执行,先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阻碍执行,再以房屋存在长期租赁关系、已出卖给案外人为由拖延执行,最后还雇佣挖掘机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拆毁,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北碚区法院依托执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迅速收集、固定证据,经依法审理,申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建设公司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一处房屋。2014年6月16日,北碚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设公司退还保证金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建设公司向北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北碚区法院查明,某房地产公司为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申某,申某持股比例为100%,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在被查封以前已抵押给申某,担保金额为36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建设公司等债权人另案起诉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经审理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在与申某签订借款合同后,没有证据显示申某履行了借款义务,故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与申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抵押权被涤除后,北碚区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发出执行公告,拟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处置。2019年3月12日,申某甲(系申某之父)以案外人身份向北碚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某甲诉称,早在2011年,其就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协议,且因某房地产公司向其借款1000余万元,故某房地产公司已将上述房屋向自己以物抵债。2019年3月13日、3月15日、4月1日,申某、某房地产公司相继向北碚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为房屋已向案外人以物抵债。经审查,某房地产公司、申某、申某甲对提出的诉求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撑,故北碚区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述异议请求。2019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申某雇佣挖掘机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拆毁,企图对抗法院执行,而此时某房地产公司、申某、申某甲所提的执行异议均在审查阶段,还未作出最终结论。

  因查封的房屋被拆毁,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北碚区法院第一时间依托执行联动机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提供相关线索为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提供方向。经调查,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挖掘机驾驶员,并顺藤摸瓜查明了申某雇佣挖掘机拆毁房屋的事实。

  面对铁的证据,申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相关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结合申某的犯罪行为和一贯表现,北碚区法院认定申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北碚区法院提醒,执行异议制度是为执行程序中可能遭受权益侵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供的一条重要救济渠道,其不应成为部分当事人借以拖延执行、阻碍执行的手段和工具。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处分,更不能故意毁损。法律非儿戏,在本案中,申某自以为对法律规定“了然于胸”,恶意突破法律底线,最终换来了法律的严惩。此案例,对那些藐视法律、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有很好的警示作用,产生了“打击一人,影响一片”的法律效果。

  通讯员 龚方海 记者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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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让法院执行 他拆毁自家房屋

  近日,北碚区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市“打击拒执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据了解,在被执行人申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中,申某为使其公司名下房屋不被法院执行,先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阻碍执行,再以房屋存在长期租赁关系、已出卖给案外人为由拖延执行,最后还雇佣挖掘机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拆毁,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北碚区法院依托执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迅速收集、固定证据,经依法审理,申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建设公司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一处房屋。2014年6月16日,北碚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设公司退还保证金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建设公司向北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北碚区法院查明,某房地产公司为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申某,申某持股比例为100%,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在被查封以前已抵押给申某,担保金额为36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建设公司等债权人另案起诉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经审理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在与申某签订借款合同后,没有证据显示申某履行了借款义务,故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与申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抵押权被涤除后,北碚区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发出执行公告,拟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处置。2019年3月12日,申某甲(系申某之父)以案外人身份向北碚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某甲诉称,早在2011年,其就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协议,且因某房地产公司向其借款1000余万元,故某房地产公司已将上述房屋向自己以物抵债。2019年3月13日、3月15日、4月1日,申某、某房地产公司相继向北碚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为房屋已向案外人以物抵债。经审查,某房地产公司、申某、申某甲对提出的诉求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撑,故北碚区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述异议请求。2019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申某雇佣挖掘机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拆毁,企图对抗法院执行,而此时某房地产公司、申某、申某甲所提的执行异议均在审查阶段,还未作出最终结论。

  因查封的房屋被拆毁,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北碚区法院第一时间依托执行联动机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提供相关线索为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提供方向。经调查,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挖掘机驾驶员,并顺藤摸瓜查明了申某雇佣挖掘机拆毁房屋的事实。

  面对铁的证据,申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相关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结合申某的犯罪行为和一贯表现,北碚区法院认定申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北碚区法院提醒,执行异议制度是为执行程序中可能遭受权益侵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供的一条重要救济渠道,其不应成为部分当事人借以拖延执行、阻碍执行的手段和工具。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处分,更不能故意毁损。法律非儿戏,在本案中,申某自以为对法律规定“了然于胸”,恶意突破法律底线,最终换来了法律的严惩。此案例,对那些藐视法律、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有很好的警示作用,产生了“打击一人,影响一片”的法律效果。

  通讯员 龚方海 记者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