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子女死亡,继母能否继承继子女的遗产?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法定继承纠纷案,认定继母享有继承权,并判决继母继承继女遗产的20%。 案件: 继女意外身故引发遗产纠纷 唐林芳(女)年幼时,母亲便离世。她10岁时,父亲唐梁斌与秦明丽登记结婚,唐林芳遂由生父唐梁斌与继母秦明丽共同抚养长大,直至其独立生活。唐林芳成年后,与邹会刚结为夫妻,生育儿子邹勇。2009年,唐梁斌与秦明丽协议离婚。2021年5月21日,唐林芳与父亲唐梁斌在同一事故中身亡。 邹会刚与邹勇遂以秦明丽系唐林芳继母,且已与唐林芳的父亲离婚,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为由,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裁判唐林芳的全部遗产由邹会刚、邹勇继承。 法院判决: 继母依法继承继女两成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明丽与唐梁斌结婚时,唐林芳尚未成年,唐良斌夫妻共同将唐林芳抚养至独立生活,秦明丽与唐林芳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而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母与生父离婚而自然解除,故秦明丽仍系唐林芳的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综合秦明丽抚养唐林芳的具体年限等因素,依法确认秦明丽继承唐林芳遗产的20%,其余遗产部分由邹会刚和邹勇继承。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继母抚养继女长大享继承权 潼南区法院法官表示,在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上,应当遵循“付出与回报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理念。《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不仅包括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扶养关系”的深层价值取向,是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实质要求。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更符合民间善良风俗和老百姓的通常认知。该案中,秦明丽对唐林芳履行了抚养义务,理应依据抚养教育的程度享有继承对方相应遗产的权利。因此,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判于法有据,也与公序良俗相符。(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唐孝忠 通讯员 周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