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近日,巫山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认定原告已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扩大案件审理效果,该院特邀请法院驻站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1989年4月,原告陈某某、翁某某在巫山县大溪乡官田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1994年1月,二原告将户籍迁移至湖北省当阳市某村并在此定居,并于1999年在该村取得了承包土地。2010年,官田村将原告曾经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给村民冉某某,并为其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书。2021年,该土地被征收。2023年4月,二原告以至今未收到官田村代发的土地补偿款和人员安置费为由,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官田村支付土地补偿费2.7万元、人员安置费7.2万元。 巫山县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节奏井然。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兼具财产、人身双重属性,权利的得丧与主体身份密切相关。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相关规定,凡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需以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 本案中,原告家庭早在1994年就落户湖北省当阳市,且在该地取得了新的承包土地,故应当认定其已丧失了官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此情况下,被告将案涉土地重新发包,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及人员安置费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尽快了结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该案当庭宣判,驳回陈某某、翁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的多发易发,不仅影响农业生产,且影响基层社会稳定。巫山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三农”工作的能力,依法保护涉农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涉农纠纷高效化解,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