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

时间: 2023-11-2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0622

□ 白明胜 吴成均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频成为社会热点,特别是“昆山反杀案”“于欢救母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由于此类案件面宽量大、起因复杂、情节较轻等特点,基层执法部门长期被“正当防卫”问题所困扰;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执法效果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笔者从正当防卫的概念、法律依据、认定要件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制止行为。

正当防卫是公民对不法侵害进行自我救济的法定权利,我国民事和刑事领域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治安执法领域,虽没有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但有类似规定。比如公安部2007年1月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公安部《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比如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治安案件中关于正当防卫的错误认识

治安管理中的正当防卫常常被漠视,甚至有的人认为,治安违法行为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治安案件不存在正当防卫,这种观点和认识都是错误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正当防卫,是防卫人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对侵害人实施的一种反击行为,它伴随着不法侵害的进行而产生,这种不法侵害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是事后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评判的;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即使防卫人精通法律,也往往难以辨明侵害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难以判断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因此不能以是否发生犯罪行为来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只要有不法侵害发生,就能实施正当防卫。

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的要件

根据公安部《解释(二)》《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认定防卫过度条件。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综上,准确理解和适用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是现代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不但要准确把握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还要克服治安案件无正当防卫的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融入到治安案件的办理当中,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彭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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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

□ 白明胜 吴成均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频成为社会热点,特别是“昆山反杀案”“于欢救母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由于此类案件面宽量大、起因复杂、情节较轻等特点,基层执法部门长期被“正当防卫”问题所困扰;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执法效果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笔者从正当防卫的概念、法律依据、认定要件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制止行为。

正当防卫是公民对不法侵害进行自我救济的法定权利,我国民事和刑事领域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治安执法领域,虽没有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但有类似规定。比如公安部2007年1月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公安部《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比如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治安案件中关于正当防卫的错误认识

治安管理中的正当防卫常常被漠视,甚至有的人认为,治安违法行为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治安案件不存在正当防卫,这种观点和认识都是错误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正当防卫,是防卫人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对侵害人实施的一种反击行为,它伴随着不法侵害的进行而产生,这种不法侵害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是事后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评判的;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即使防卫人精通法律,也往往难以辨明侵害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难以判断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因此不能以是否发生犯罪行为来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只要有不法侵害发生,就能实施正当防卫。

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的要件

根据公安部《解释(二)》《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认定防卫过度条件。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综上,准确理解和适用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是现代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不但要准确把握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还要克服治安案件无正当防卫的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融入到治安案件的办理当中,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彭水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