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鲁磊:出台条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时间: 2024-01-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001

(鲁磊)

“我一直关注民营经济的走向,深入调研后发现一些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但这些还得用法治解决。”昨日,市人大代表、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鲁磊提交了《关于制定<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他告诉记者,他搭建了这个法规案的基本框架,暂时设置了20多个条款,期待这一议案得到采纳。

鲁磊说:“尽管国家和地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等,强化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供给,但还存在意识形态、社会认知偏见等障碍,对民营经济充分释放发展潜力形成制约。”他指出,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保障等工作机制,建立民营经济统计指标监测体系,完善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他建议,在该条例中,各级政府应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依法平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不得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的前置条件,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转嫁中介服务费用,持续精简优化审批服务。

同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定期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民营企业家可受聘作为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分类监管,采取事中、事后或非现场监管,不得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违法干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法收费、罚款、摊派财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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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鲁磊:出台条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鲁磊)

“我一直关注民营经济的走向,深入调研后发现一些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但这些还得用法治解决。”昨日,市人大代表、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鲁磊提交了《关于制定<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他告诉记者,他搭建了这个法规案的基本框架,暂时设置了20多个条款,期待这一议案得到采纳。

鲁磊说:“尽管国家和地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等,强化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供给,但还存在意识形态、社会认知偏见等障碍,对民营经济充分释放发展潜力形成制约。”他指出,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保障等工作机制,建立民营经济统计指标监测体系,完善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他建议,在该条例中,各级政府应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依法平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不得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的前置条件,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转嫁中介服务费用,持续精简优化审批服务。

同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定期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民营企业家可受聘作为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分类监管,采取事中、事后或非现场监管,不得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违法干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法收费、罚款、摊派财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