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列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刑事犯罪形态也在发生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例急剧下降,盗窃、诈骗、危险驾驶类案件占比大幅攀升。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已经成为当下中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最为普遍的强制措施,随之而来的是取保候审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的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制约执法质量的重要因素。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取保候审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的原因进行分析阐述,并就加强和改进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流程作一些思考。 当前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不及时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着执法质量。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荣昌区公安局在自查自纠和案件评查中,发现取保候审保证金未及时退还的问题尤为突出,取保候审保证金账户上应退未退保证金达247.1万元,涉及213名当事人,成为当时执法办案中的顽瘴痼疾。 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不及时的原因分析 一是民警责任心缺失。办案期限是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程序性事项,其意义在于督促办案人员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维护公平正义。2020年以来近三年荣昌区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人数分别为545人、568人、672人,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民警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常常因办理案件较多而放松了对取保候审时限的关注,导致案件办理超期问题。 二是嫌疑人不愿配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后,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时,需要嫌疑人到公安机关办案警种(派出所),由办案警种(派出所)办理好法律文书,再凭借法律文书将保证金转账到嫌疑人指定银行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当事人不愿来办理退还保证金的情况。据统计,在应退未退保证金的213名当事人中,83人(占总数的38.5%)长期生活在外省市,有的因为工作、生活等因素不便前来办理;有的因保证金少且路途遥远,退还的保证金抵不上差旅费及时间成本,不愿前来办理;还有的当事人担心公安机关会以退还保证金为由骗其前来,来了之后会被羁押,改变强制措施,从而害怕来办理;甚至也有个别取保候审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保证金是“花钱买自由”,忽视了退还保证金的权利。 制度还不够完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对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和退还保证金的方式均有明确规定,也明确了没收保证金的处理要求,但对取保候审当事人因各种客观原因不愿办理退还保证金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这部分长期滞留保证金的处理方式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也是导致保证金滞留的原因之一。 对处置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对策建议 一是大胆突破委托限制。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借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保证金的,经本人书面出具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人的委托人通常被认为是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但这部分人通常与取保候审人工作、生活在同一地区,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时当事人不方便或不愿意到公安机关办理,其委托人也面临同样问题。荣昌区公安局在司法实践中大胆探索,尝试在办理取保候审保证金时由办案民警作为委托人,为取保候审人代办退还保证金相关手续,将保证金直接由银行转账至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解决了当事人不方便或不愿意到公安机关办理的现实问题。2021年7月以来,先后为山东、福建、广西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195名当事人代办退还保证金332.6万元,为外地群众节约旅途支出39万余元,得到当事人充分认可。 二是创新委托办理手续。民警为取保候审人代办退还保证金手续,首先应取得取保候审人的委托授权,荣昌区公安局在实践中的做法是:在对外省市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在询问笔录中询问嫌疑人是否愿意在解除取保候审时由民警代办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并由嫌疑人当面出具委托授权,注明退还保证金转入账号。在实践中也存在嫌疑人当时不愿意委托,或是民警办案过程中忘记委托的情况,对于这部分人,则采用远程询问工具通过远程询问获取授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推广应用被(侵)害人、证人远程询问取证的通知》已于2023年3月经重庆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正式行文在全市政法机关推广应用,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该工具可由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传输经签字捺印的委托授权书,民警取得授权后再进行代办,然后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入当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是建立健全处置措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少部分取保候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信任,不愿意委托民警办理的情况,但自己或委托人又因各种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导致保证金长期滞留。此类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是制约执法质量、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对于此类情况,则建立健全通知、公告机制,对解除取保候审,需要退还保证金的,通过电话、函告、发布政务通知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及时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或委托公安民警办理;对经通知后仍不愿办理的,保证金按照无人认领情况予以处理,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上交国库,从而避免保证金长期滞留。 四是完善监督审查机制。借鉴重庆市委“七张报表”“八个问题清单”“五项工作机制”做法,以警综平台执法办案信息为基础,开发智能监督机器人,定期抓取办案数据,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和退还保证金到期或临期等数据建立“问题清单”,按照“季通知、月检查、周督办”的形式提醒督促相关办案单位及时清退保证金,有效避免超期办理问题;完善退还流程监督机制,定期对保证金退还情况逐案、逐人、逐账户开展回访调查,对民警代办退还保证金情况进行监督,有效杜绝民警“以权谋私、中饱私囊”问题,确保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流程有序、有效,合理、合法。 (作者系荣昌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