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高考+公司业务亟待处理,检察官核实兑现服刑人员“回家”权益

时间: 2024-06-0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464

“回去了一趟,我顺利完成了公司冷库建设的审批手续办理,以及生猪的收购和检疫工作。女儿心态也稳定下来,专心备战高考,现在我心里踏实多了,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的关心帮助……”近日,江津区看守所服刑的拘役罪犯李勇(化名)在回所后的教育谈话中,向江津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国东方说着“回家”后的变化,并表示今后一定好好服刑、改过自新,通过经营好自己的企业来回馈社会。

李勇经营着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屠宰、收购和销售等业务。2024年3月,他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生效后,李勇被交付看守所服刑。

虽然李勇深知犯了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想到公司的后续经营以及自己服刑可能对女儿学习备考产生的不利影响,心中十分焦虑。5月10日,国东方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展谈心谈话时发现李勇一脸愁容。

“我女儿马上高考了,虽然家里人都骗她我在出差,但是由于这次时间太长了,她越来越担心和疑虑,我怕影响她高考……”

在沟通交流中,李勇向检察官述说着家里的情况。同时,国东方从谈话中了解到,李勇此前已向看守所管教民警提出希望能回家处理事务的申请,其公司配套的冷库建设审批手续一直是他本人在负责,其他人不了解业务,无法代为处理。

检察官迅速展开了走访调查,核实了李勇家中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拘役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障。

检察机关经与看守所核实后认为,李勇服刑期间态度端正,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其回家申请符合规定,应予以支持。

经过检察官的努力,李勇的回家申请在8天内便顺利获得批准。

  通讯员 马 弘 张 航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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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高考+公司业务亟待处理,检察官核实兑现服刑人员“回家”权益

“回去了一趟,我顺利完成了公司冷库建设的审批手续办理,以及生猪的收购和检疫工作。女儿心态也稳定下来,专心备战高考,现在我心里踏实多了,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的关心帮助……”近日,江津区看守所服刑的拘役罪犯李勇(化名)在回所后的教育谈话中,向江津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国东方说着“回家”后的变化,并表示今后一定好好服刑、改过自新,通过经营好自己的企业来回馈社会。

李勇经营着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屠宰、收购和销售等业务。2024年3月,他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生效后,李勇被交付看守所服刑。

虽然李勇深知犯了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想到公司的后续经营以及自己服刑可能对女儿学习备考产生的不利影响,心中十分焦虑。5月10日,国东方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展谈心谈话时发现李勇一脸愁容。

“我女儿马上高考了,虽然家里人都骗她我在出差,但是由于这次时间太长了,她越来越担心和疑虑,我怕影响她高考……”

在沟通交流中,李勇向检察官述说着家里的情况。同时,国东方从谈话中了解到,李勇此前已向看守所管教民警提出希望能回家处理事务的申请,其公司配套的冷库建设审批手续一直是他本人在负责,其他人不了解业务,无法代为处理。

检察官迅速展开了走访调查,核实了李勇家中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拘役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障。

检察机关经与看守所核实后认为,李勇服刑期间态度端正,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其回家申请符合规定,应予以支持。

经过检察官的努力,李勇的回家申请在8天内便顺利获得批准。

  通讯员 马 弘 张 航 记者 张柳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