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放弃限制工艺而采用替代工艺。近日,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工程质量监督支队(以下简称“质监支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施工单位进行了“说理式”执法,体现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今年3月6日,质监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工程一地段钢筋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桩基钢筋笼(成品)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安装耳筋。 经调查,原来,在春节复工后,施工单位为提升工艺,根据《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采用更高标准的圆饼形混凝土垫块替代属限制工艺的耳筋,且在现场浇筑使用了1根采用圆饼形混凝土垫块替代耳筋的桩基钢筋笼,但设计变更手续尚未完成,施工单位涉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由于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已构成违法。但根据《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规定,耳筋属限制工艺,圆饼形混凝土垫块属替代工艺,施工单位取消限制工艺使用替代工艺具有正当性,其违法情节轻微;同时,采取圆饼形混凝土垫块更有利于控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分别对替代工艺予以确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期间,施工单位已完成设计变更程序,其程序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案件经集体讨论,认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说理式”执法,对违法主体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