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辱骂他人 被判道歉又赔钱

时间: 2024-06-1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965

互联网时代,随手拍视频发布上网,成为人们记录美好生活的日常,但一些人躲在“网名”之后“按键”伤人,以为披上互联网的外衣便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网络空间辱骂他人的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责任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小陈的女友与小孔系同事关系,小陈怀疑女友与小孔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为发泄不满情绪,小陈通过自己的手机号注册抖音账号,将从女友处获得的小孔的身份证正反面图片公开发布在抖音平台上,并配上侮辱性文字。小孔的同事、朋友、客户等多人均通过抖音平台看到了该信息并向小孔作了反馈,小孔为此饱受痛苦。小孔多次与小陈沟通停止侵权和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陈删除视频、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0元。诉讼中,小陈注销了涉案抖音账号,删除了相关视频。

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为表达个人对小孔的不满情绪,通过抖音号公开发布小孔身份证件图片并在其头像上标注侮辱性文字,造成小孔的社会评价降低并且一定程度上精神受损,其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小陈系通过抖音平台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其亦通过抖音平台发布道歉内容更有利于为小孔消除不良影响。结合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损害后果,法院依法判决小陈在抖音平台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自媒体时代,公民个人社交账号基本已经普及,人人均可成为网络作品的发布主体,网络作品中的他人隐私信息极易给他人造成精神困扰。网络空间并非绝对自由之地,在人际交往中,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通过网络空间公开他人身份证件图片,并标注侮辱性语言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双重侵犯,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讯员 郭显奇 张碧娟 记者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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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辱骂他人 被判道歉又赔钱

互联网时代,随手拍视频发布上网,成为人们记录美好生活的日常,但一些人躲在“网名”之后“按键”伤人,以为披上互联网的外衣便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网络空间辱骂他人的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责任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小陈的女友与小孔系同事关系,小陈怀疑女友与小孔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为发泄不满情绪,小陈通过自己的手机号注册抖音账号,将从女友处获得的小孔的身份证正反面图片公开发布在抖音平台上,并配上侮辱性文字。小孔的同事、朋友、客户等多人均通过抖音平台看到了该信息并向小孔作了反馈,小孔为此饱受痛苦。小孔多次与小陈沟通停止侵权和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陈删除视频、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0元。诉讼中,小陈注销了涉案抖音账号,删除了相关视频。

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为表达个人对小孔的不满情绪,通过抖音号公开发布小孔身份证件图片并在其头像上标注侮辱性文字,造成小孔的社会评价降低并且一定程度上精神受损,其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小陈系通过抖音平台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其亦通过抖音平台发布道歉内容更有利于为小孔消除不良影响。结合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损害后果,法院依法判决小陈在抖音平台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自媒体时代,公民个人社交账号基本已经普及,人人均可成为网络作品的发布主体,网络作品中的他人隐私信息极易给他人造成精神困扰。网络空间并非绝对自由之地,在人际交往中,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通过网络空间公开他人身份证件图片,并标注侮辱性语言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双重侵犯,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讯员 郭显奇 张碧娟 记者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