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于7月1日施行,重庆市律师协会与重庆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研讨会

时间: 2024-06-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446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新公司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6月15日,由市律师协会与重庆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贡献新公司法保障力量”研讨会圆满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处长林一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岳新府,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大槐,重庆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熊世明,重庆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齐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赵意伦,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何洪涛出席开幕式。

本次研讨会设置了主旨演讲、分会研讨两个环节,旨在为广大法律从业者更好了解掌握新公司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具体内容,提供交流和互学互鉴的平台。在主旨演讲环节,林一英围绕公司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修改公司法,为方便公司设立、退出提供制度保障,为便利公司融资投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性选择,降低公司运行成本,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能和活力。

吴晨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新公司法围绕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制度规范、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等6个方面进行修订,在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方面,明确了法定登记事项和法定自主披露事项,确认了信息化建设成果,规定了登记效力,明确可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范围,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

在分组研讨环节中,市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达燕,市检察院检察六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石娟,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飞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德凡分别以新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新公司法框架下的股权转让要点与难点问题思考、新公司法中公司治理规则的变革与留白、新公司法背景下国家出资公司规范治理为题进行了主题分享。参会代表还分别围绕公司资本制度、股权转让、公司治理及法律责任、国家出资公司治理等主题进行了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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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于7月1日施行,重庆市律师协会与重庆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研讨会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新公司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6月15日,由市律师协会与重庆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贡献新公司法保障力量”研讨会圆满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处长林一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岳新府,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大槐,重庆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熊世明,重庆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齐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赵意伦,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何洪涛出席开幕式。

本次研讨会设置了主旨演讲、分会研讨两个环节,旨在为广大法律从业者更好了解掌握新公司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具体内容,提供交流和互学互鉴的平台。在主旨演讲环节,林一英围绕公司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修改公司法,为方便公司设立、退出提供制度保障,为便利公司融资投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性选择,降低公司运行成本,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能和活力。

吴晨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新公司法围绕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制度规范、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等6个方面进行修订,在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方面,明确了法定登记事项和法定自主披露事项,确认了信息化建设成果,规定了登记效力,明确可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范围,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

在分组研讨环节中,市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达燕,市检察院检察六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石娟,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飞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德凡分别以新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新公司法框架下的股权转让要点与难点问题思考、新公司法中公司治理规则的变革与留白、新公司法背景下国家出资公司规范治理为题进行了主题分享。参会代表还分别围绕公司资本制度、股权转让、公司治理及法律责任、国家出资公司治理等主题进行了交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