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之间财产继承易引发纠纷?法官提醒: 形成扶养关系是享继承权前提

时间: 2024-06-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424

再婚家庭本身就面临相对复杂的家庭成员关系,而再婚家庭中因为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则更具有争议性。2020年至2023年,大渡口区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涉及再婚家庭纠纷的案件,其中涉及继承、赔偿等类型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案件调解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成为困扰再婚家庭、影响家庭和谐的“头疼事”。

案例一:

单身继母

请求继承继子遗产获支持

白清伟是一名技术工人,亲生父母在他5岁时就离婚了,离婚后亲生母亲赵惠未与其共同生活。离婚之后,白清伟的父亲老白重组了家庭,白清伟9岁时遇到了疼爱他的继母李秀容。2015年,老白与李秀容协议离婚,但是父亲的再次离异并未影响白清伟与继母的感情,参加工作后每逢节假日都会与继母团聚。

2022年,白清伟因为意外离世,留下200余万元遗产。因为白清伟未婚未育,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白清伟的亲生父母和继母李秀容之间无法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清伟的亲生父母、继母在其不同的人生阶段均对其尽到了抚养义务,因白清伟自9岁就与继母李秀容共同生活至成年,双方已经成立的拟制血亲并不以老白、李秀容二人办理离婚手续而自然解除,故继母李秀容也应是白清伟的法定继承人,遂判决三方平均继承白清伟的遗产。赵惠不服提起上诉,市五中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继女请求

参与继父事故赔偿被驳回

2014年,杨小勇认识了第一任妻子。结婚3年之后,两人协议离婚,儿子归杨小勇抚养。

杨小勇2017年3月起与女友贺惠租赁房屋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两人共同抚养贺惠与其前夫生育的女儿李悦悦,但是两人直到2018年7月才登记结婚。

天有不测风云,与贺惠登记结婚刚两个月,杨小勇就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经公安机关认定,杨小勇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肇事方及相关保险公司应该及时赔偿杨小勇亲属的各项损失,经协商未果后,贺惠以杨小勇父母儿子、贺惠、李悦悦5人的名义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案件诉讼过程中,李悦悦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依据该规定,抚养教育应为事实状态,包括抚养和教育两方面,且适用的开始时间应为继父或继母与其亲生母或父婚姻关系成立时起。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悦悦与杨小勇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状态,再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等事实,遂裁定驳回了李悦悦的起诉。(本文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刘 勋 夏 伟

法条链接>>>

继父母子女之间先有情后有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同时还倡导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法律为了促进家庭和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拟制了法律上的血亲关系,让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够等同于自然血缘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其基本前提并不是形式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是要求再婚家庭中要实际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抚养教育主要是情感的投入,也就是群众普遍赞扬的继父母将继子女视如己出。

再婚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将情义放在重要位置,而不是利字当头彼此防备。从前述案例就能够清晰地说明这个道理,感情深厚的继母与继子能够彼此继承遗产,继母的深情厚谊价值千金,法院的判决既能抚慰这位继母受伤的心灵,还能引领更多的再婚家庭建立彼此关爱的关系。而时间短暂尚未形成事实抚养教育的继女则无法成为继父的法定扶养人,因而没有申请赔偿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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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之间财产继承易引发纠纷?法官提醒: 形成扶养关系是享继承权前提

再婚家庭本身就面临相对复杂的家庭成员关系,而再婚家庭中因为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则更具有争议性。2020年至2023年,大渡口区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涉及再婚家庭纠纷的案件,其中涉及继承、赔偿等类型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案件调解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成为困扰再婚家庭、影响家庭和谐的“头疼事”。

案例一:

单身继母

请求继承继子遗产获支持

白清伟是一名技术工人,亲生父母在他5岁时就离婚了,离婚后亲生母亲赵惠未与其共同生活。离婚之后,白清伟的父亲老白重组了家庭,白清伟9岁时遇到了疼爱他的继母李秀容。2015年,老白与李秀容协议离婚,但是父亲的再次离异并未影响白清伟与继母的感情,参加工作后每逢节假日都会与继母团聚。

2022年,白清伟因为意外离世,留下200余万元遗产。因为白清伟未婚未育,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白清伟的亲生父母和继母李秀容之间无法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清伟的亲生父母、继母在其不同的人生阶段均对其尽到了抚养义务,因白清伟自9岁就与继母李秀容共同生活至成年,双方已经成立的拟制血亲并不以老白、李秀容二人办理离婚手续而自然解除,故继母李秀容也应是白清伟的法定继承人,遂判决三方平均继承白清伟的遗产。赵惠不服提起上诉,市五中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继女请求

参与继父事故赔偿被驳回

2014年,杨小勇认识了第一任妻子。结婚3年之后,两人协议离婚,儿子归杨小勇抚养。

杨小勇2017年3月起与女友贺惠租赁房屋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两人共同抚养贺惠与其前夫生育的女儿李悦悦,但是两人直到2018年7月才登记结婚。

天有不测风云,与贺惠登记结婚刚两个月,杨小勇就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经公安机关认定,杨小勇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肇事方及相关保险公司应该及时赔偿杨小勇亲属的各项损失,经协商未果后,贺惠以杨小勇父母儿子、贺惠、李悦悦5人的名义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案件诉讼过程中,李悦悦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依据该规定,抚养教育应为事实状态,包括抚养和教育两方面,且适用的开始时间应为继父或继母与其亲生母或父婚姻关系成立时起。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悦悦与杨小勇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状态,再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等事实,遂裁定驳回了李悦悦的起诉。(本文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刘 勋 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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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之间先有情后有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同时还倡导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法律为了促进家庭和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拟制了法律上的血亲关系,让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够等同于自然血缘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其基本前提并不是形式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是要求再婚家庭中要实际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抚养教育主要是情感的投入,也就是群众普遍赞扬的继父母将继子女视如己出。

再婚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将情义放在重要位置,而不是利字当头彼此防备。从前述案例就能够清晰地说明这个道理,感情深厚的继母与继子能够彼此继承遗产,继母的深情厚谊价值千金,法院的判决既能抚慰这位继母受伤的心灵,还能引领更多的再婚家庭建立彼此关爱的关系。而时间短暂尚未形成事实抚养教育的继女则无法成为继父的法定扶养人,因而没有申请赔偿的法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