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车位“货不对板”,请求撤销却被驳回?

时间: 2024-06-2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551

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并支付所有款项后,发现因卖方疏忽写错车位号,导致消费者买错车位,这是否属于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买方能否主张撤销合同并要回已付车位款项?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位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因消费者在除斥期间内未及时行使撤销权,法院判决驳回了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

购买的车位“货不对板”

诉求撤销合同并退费

2022年10月,朱先生通过微信向物业工作人员询问A488号车位购买事宜,并向对方发送转账1万元的截图,并注明该款项系A488号车位定金。工作人员回复:要得,给你登记起。

不久后,地产公司与朱先生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登记的朱先生所购买的车位为A448号,而非此前与物业工作人员聊天记录显示的A488号,但买卖双方均未发现这一错误。签约当日,地产公司向朱先生发送通知书,要求其在2023年1月10日前办理车位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地产公司已经完成交付义务。2023年1月10日,朱先生并未前往办理车位交接手续。

2023年2月,朱先生偶然发现购买的车位为A448而非A488,遂联系地产公司,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车位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2023年3月,朱先生诉至法院,后撤诉,又于2023年5月以购买的车位信息错误构成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已付车位全部费用。

判决:

行使撤销权超法定期限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其想购买的是A488号车位,由于地产公司将约定的车位编号登记错误,导致朱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构成重大误解的事由成立。但在本案中,双方约定车位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前,逾期未办理视为已交付。朱先生既未按时前往办理车位交接手续,也未在2月缴纳1月车位费时提出验收异议。朱先生并未行使撤销权,因此其撤销权归于消灭。法院判决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虽然构成重大误解

但未及时行使权利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结构予以撤销。这种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是90天。

朱先生与物业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一直谈论的对象都是A488号车位,可见朱先生对于想要购买的车位有具体的、明确的认识。所谓误解,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误认的。在本案中,朱先生在签订合同时误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是A488号车位,其实际购买的A448号车位与其真实意思并不一致,因此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朱先生的请求被驳回,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不同事由需综合案件的证据确定除斥期间不同的起算点和期限,行为人若在除斥期间未及时行使权利,撤销权则归于消灭。

除斥期间起算点原则上采取主观标准,即从“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朱先生知道或应当知道买错车位的时间,是车位交付日期,即2023年1月10日。然而,从1月10日至4月10日,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朱先生并未行使撤销权,因此其撤销权归于消灭。法院判决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曾诗淇 记者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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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车位“货不对板”,请求撤销却被驳回?

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并支付所有款项后,发现因卖方疏忽写错车位号,导致消费者买错车位,这是否属于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买方能否主张撤销合同并要回已付车位款项?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位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因消费者在除斥期间内未及时行使撤销权,法院判决驳回了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

购买的车位“货不对板”

诉求撤销合同并退费

2022年10月,朱先生通过微信向物业工作人员询问A488号车位购买事宜,并向对方发送转账1万元的截图,并注明该款项系A488号车位定金。工作人员回复:要得,给你登记起。

不久后,地产公司与朱先生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登记的朱先生所购买的车位为A448号,而非此前与物业工作人员聊天记录显示的A488号,但买卖双方均未发现这一错误。签约当日,地产公司向朱先生发送通知书,要求其在2023年1月10日前办理车位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地产公司已经完成交付义务。2023年1月10日,朱先生并未前往办理车位交接手续。

2023年2月,朱先生偶然发现购买的车位为A448而非A488,遂联系地产公司,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车位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2023年3月,朱先生诉至法院,后撤诉,又于2023年5月以购买的车位信息错误构成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已付车位全部费用。

判决:

行使撤销权超法定期限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其想购买的是A488号车位,由于地产公司将约定的车位编号登记错误,导致朱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构成重大误解的事由成立。但在本案中,双方约定车位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前,逾期未办理视为已交付。朱先生既未按时前往办理车位交接手续,也未在2月缴纳1月车位费时提出验收异议。朱先生并未行使撤销权,因此其撤销权归于消灭。法院判决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虽然构成重大误解

但未及时行使权利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结构予以撤销。这种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是90天。

朱先生与物业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一直谈论的对象都是A488号车位,可见朱先生对于想要购买的车位有具体的、明确的认识。所谓误解,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误认的。在本案中,朱先生在签订合同时误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是A488号车位,其实际购买的A448号车位与其真实意思并不一致,因此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朱先生的请求被驳回,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不同事由需综合案件的证据确定除斥期间不同的起算点和期限,行为人若在除斥期间未及时行使权利,撤销权则归于消灭。

除斥期间起算点原则上采取主观标准,即从“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朱先生知道或应当知道买错车位的时间,是车位交付日期,即2023年1月10日。然而,从1月10日至4月10日,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朱先生并未行使撤销权,因此其撤销权归于消灭。法院判决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曾诗淇 记者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