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法院依法打击惩处毒品犯罪 再敲禁毒警钟

时间: 2024-06-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366

本网讯(通讯员 姚谢明明 记者 杨 雪)为依法打击和惩处毒品犯罪,近日,永川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肖某某,从中获利32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以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4年3月15日,被告人胡某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18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以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3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赁的轿车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1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五张银行卡、一张手机卡、一个支付宝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获利2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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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法院依法打击惩处毒品犯罪 再敲禁毒警钟

本网讯(通讯员 姚谢明明 记者 杨 雪)为依法打击和惩处毒品犯罪,近日,永川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肖某某,从中获利32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以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4年3月15日,被告人胡某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18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以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3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赁的轿车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1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五张银行卡、一张手机卡、一个支付宝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获利2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