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查处一起无人机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案件

时间: 2024-07-0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94

本网讯(记者 李亚)近日,重庆警方依法查处一起民用无人机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案件,违法行为人胡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罚款。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获悉,这是《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查处的首例未经批准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案件。

据了解,胡某是某广告公司职员,因商业用途需要获取某学校鸟瞰图。其明知在该地120米以上空域飞行需申请获批,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未经审批擅自操控无人机在学校上空飞行并采集数据。

接群众举报后,涪陵区公安局新城区派出所迅速将其查获。胡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扰乱了校园空中秩序,影响了师生们正常上课和校园安全,保证以后必须依法合规进行无人机飞行。涪陵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胡某给予行政罚款。

据介绍,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真高 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机场及周边区域,军事禁区,重要革命纪念地等区域设为管制空域。如需在管制空域范围内飞行的,需提前向对应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提出飞行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飞行。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提醒:购买无人机需要实名登记、注册,无人机驾驶人应按照要求获取相关资质,管控空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对于违法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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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查处一起无人机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案件

本网讯(记者 李亚)近日,重庆警方依法查处一起民用无人机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案件,违法行为人胡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罚款。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获悉,这是《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查处的首例未经批准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案件。

据了解,胡某是某广告公司职员,因商业用途需要获取某学校鸟瞰图。其明知在该地120米以上空域飞行需申请获批,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未经审批擅自操控无人机在学校上空飞行并采集数据。

接群众举报后,涪陵区公安局新城区派出所迅速将其查获。胡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扰乱了校园空中秩序,影响了师生们正常上课和校园安全,保证以后必须依法合规进行无人机飞行。涪陵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胡某给予行政罚款。

据介绍,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真高 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机场及周边区域,军事禁区,重要革命纪念地等区域设为管制空域。如需在管制空域范围内飞行的,需提前向对应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提出飞行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飞行。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提醒:购买无人机需要实名登记、注册,无人机驾驶人应按照要求获取相关资质,管控空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对于违法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