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下空间≠私人空间,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提醒不可擅自侵占

时间: 2024-07-0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叶桂君 阅读量:8426

本网讯(记者 杨雪)6月28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依法对G65包茂高速K1735+500M潘家堡(彭水)大桥桥下的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及时消除桥下空间安全隐患,有效保障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运行。

5月27日,该大队对辖区高速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进行无人机巡查时,发现G65包茂高速K1735+500M潘家堡大桥下新增一处违法建筑物,遂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对其调查。经现场勘验,该建筑长12米、宽6米、高3米,其搭建位置紧靠高速公路桥墩,所有人为附近村民陈某。经查,该处建筑物无任何许可手续,属于擅自侵占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耐心向陈某宣传高速公路有关法律法规,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他在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在整改期限内,执法人员多次上门督促,但其迟迟未履行拆除。

为确保限期完成整改,及时消除桥下空间隐患,执法人员多次到属地政府和村委会对接沟通,联合到当事人家中进行普法宣传,结合典型案例向其讲解高速公路桥下违法搭建的危害性和拆除的必要性。经多方合力宣传引导,当事人最终承诺拆除。因当事人家中无主要劳动力,拆除存在困难,经协商后决定由该大队联合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帮助完成拆除整改。

6月28日,该大队执法人员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组成拆违行动小组,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该处桥下违法建筑限期完成了拆除,并恢复了桥下空间原貌,保障了高速公路桥梁运行安全。

重庆交通执法总队提醒: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桥下空间是桥梁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私人空间,违法侵占极易引发火灾,加速桥梁老化损坏,影响公路运行安全,高速公路沿线居民要自觉增强爱路护路意识,自觉做到不违规占用、搭建,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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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下空间≠私人空间,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提醒不可擅自侵占

本网讯(记者 杨雪)6月28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依法对G65包茂高速K1735+500M潘家堡(彭水)大桥桥下的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及时消除桥下空间安全隐患,有效保障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运行。

5月27日,该大队对辖区高速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进行无人机巡查时,发现G65包茂高速K1735+500M潘家堡大桥下新增一处违法建筑物,遂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对其调查。经现场勘验,该建筑长12米、宽6米、高3米,其搭建位置紧靠高速公路桥墩,所有人为附近村民陈某。经查,该处建筑物无任何许可手续,属于擅自侵占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耐心向陈某宣传高速公路有关法律法规,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他在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在整改期限内,执法人员多次上门督促,但其迟迟未履行拆除。

为确保限期完成整改,及时消除桥下空间隐患,执法人员多次到属地政府和村委会对接沟通,联合到当事人家中进行普法宣传,结合典型案例向其讲解高速公路桥下违法搭建的危害性和拆除的必要性。经多方合力宣传引导,当事人最终承诺拆除。因当事人家中无主要劳动力,拆除存在困难,经协商后决定由该大队联合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帮助完成拆除整改。

6月28日,该大队执法人员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组成拆违行动小组,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该处桥下违法建筑限期完成了拆除,并恢复了桥下空间原貌,保障了高速公路桥梁运行安全。

重庆交通执法总队提醒: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桥下空间是桥梁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私人空间,违法侵占极易引发火灾,加速桥梁老化损坏,影响公路运行安全,高速公路沿线居民要自觉增强爱路护路意识,自觉做到不违规占用、搭建,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