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主张分割征地补偿款?来看法院怎么判

时间: 2024-07-0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程迷静 阅读量:8421

“外嫁女”即指本家的成年女性,因嫁娶原因去到其他地方生活,该女性再回到娘家的时候,通俗就称之为外嫁女。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传统观念、民风民俗中,女性嫁到夫家后,便跟随夫家生活,随即丧失了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权益,如遇到娘家土地被征收后,对于“征地补偿款”其是否享有相关分配权益,亲人间往往产生纠纷。近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三外嫁女将自己的弟弟、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案件。

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系被告罗某之女、被告吴某4(男)的姐姐。吴父原系该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代表,吴父去世后,吴某4变更为该户承包方代表。该户原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吴父、罗某、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这7名成员,土地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林地承包期限50年,终止时间为2057年12月31日。2018年,该户承包的“屋前”“王家岩”林地经某村委流转给城口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并获得补偿款1799270元,该款由被告吴某4实际领取并占有1649270元。三原告认为,该笔补偿款应由三原告及各被告平均分割,被告吴某4认为三原告在该林地承包之前已婚迁至外地,早已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属于家庭成员,不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无权参与分割林地流转获得的补偿款。因吴某4拒绝分割,三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土地征收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该户共有人包括三原告及被告。三原告虽因结婚将户口迁出,但在迁入地并未实际取得承包地,发包方城口县某社也未收回承包地,故原被告家庭成员在承包期限内对承包土地均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家庭承包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应归全体成员共同共有,三原告有权主张分割土地补偿款。在分配原则上,考虑到三原告自出嫁到外村后,未再参与土地、林地的管理,该家庭承包的土地直至被征用之前,一直由吴某4等现有家庭成员管理使用,并负责所承包地块的投入、耕作以及农业税费的缴纳,且土地被征收征用对现有实际居住人员的生产生活影响更大,故林地补偿款不宜均分。承办法官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阐述相关规定,劝解双方当事人均应考虑到双方间的亲情,家和万事兴,最终双方均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吴某4分别支付三原告土地补偿款10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许多村民因政府征地拆迁获得征地补偿款、安置房等。伴随着利益获得随之产生的利益分配,很多人因为不了解相关权益分配的政策、法律法规,或是乡规民约、民风民俗与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不一致,导致家庭矛盾增多。针对“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国法律对妇女在土地上的相关权益有明确规定,对在夫家未分得土地的外嫁女的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应切实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能让外嫁女的成员资格两头被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李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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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主张分割征地补偿款?来看法院怎么判

“外嫁女”即指本家的成年女性,因嫁娶原因去到其他地方生活,该女性再回到娘家的时候,通俗就称之为外嫁女。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传统观念、民风民俗中,女性嫁到夫家后,便跟随夫家生活,随即丧失了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权益,如遇到娘家土地被征收后,对于“征地补偿款”其是否享有相关分配权益,亲人间往往产生纠纷。近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三外嫁女将自己的弟弟、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案件。

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系被告罗某之女、被告吴某4(男)的姐姐。吴父原系该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代表,吴父去世后,吴某4变更为该户承包方代表。该户原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吴父、罗某、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这7名成员,土地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林地承包期限50年,终止时间为2057年12月31日。2018年,该户承包的“屋前”“王家岩”林地经某村委流转给城口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并获得补偿款1799270元,该款由被告吴某4实际领取并占有1649270元。三原告认为,该笔补偿款应由三原告及各被告平均分割,被告吴某4认为三原告在该林地承包之前已婚迁至外地,早已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属于家庭成员,不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无权参与分割林地流转获得的补偿款。因吴某4拒绝分割,三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土地征收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该户共有人包括三原告及被告。三原告虽因结婚将户口迁出,但在迁入地并未实际取得承包地,发包方城口县某社也未收回承包地,故原被告家庭成员在承包期限内对承包土地均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家庭承包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应归全体成员共同共有,三原告有权主张分割土地补偿款。在分配原则上,考虑到三原告自出嫁到外村后,未再参与土地、林地的管理,该家庭承包的土地直至被征用之前,一直由吴某4等现有家庭成员管理使用,并负责所承包地块的投入、耕作以及农业税费的缴纳,且土地被征收征用对现有实际居住人员的生产生活影响更大,故林地补偿款不宜均分。承办法官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阐述相关规定,劝解双方当事人均应考虑到双方间的亲情,家和万事兴,最终双方均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吴某4分别支付三原告土地补偿款10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许多村民因政府征地拆迁获得征地补偿款、安置房等。伴随着利益获得随之产生的利益分配,很多人因为不了解相关权益分配的政策、法律法规,或是乡规民约、民风民俗与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不一致,导致家庭矛盾增多。针对“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国法律对妇女在土地上的相关权益有明确规定,对在夫家未分得土地的外嫁女的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应切实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能让外嫁女的成员资格两头被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李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