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精神发育迟滞的妻子签字放弃遗产是否作数?

时间: 2024-07-0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374

“她明明在遗产分配书上签了字的,这份遗产分配确认书就应该发生效力!”“当时我一个人在场,我姐姐又不在,他喊我签我就签了,但当时我脑子已经不是很清楚了,之后我就被诊断出有精神疾病。”宋某甲去世后,其母亲罗某某、妻子陈某甲、女儿小吕因遗产分配产生分歧,近日,几人闹上了法庭,永川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遗产分配书上的签字无效。

案例:

男子死后留下16万元

继承人起诉分割遗产

陈某甲与宋某甲于2016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宋某甲与前妻育有一女小吕,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宋某甲于2023年4月1日死亡,留有银行存款16万余元,不曾留有遗嘱。宋某甲死后由其弟弟宋某乙操办丧葬,并负责遗产分配事宜。期间,宋某甲的母亲罗某某、妻子陈某甲以及女儿小吕3名继承人因遗产分配产生分歧,陈某甲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罗某某举示宋某乙手写的遗产分配确认书,载明宋某甲存款中的12.85万元属罗某某所有,确认书上有陈某甲的亲笔签名,落款日期为2023年4月3日。但同年5月30日,陈某甲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智能损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姐姐陈某乙成为陈某甲的监护人。

判决:

遗产分配确认书上签名无效

存款一半归配偶一半为遗产

陈某甲虽然在案涉遗产分配确认书上签了字,但其签字时在场人除罗某某、小吕及宋某乙夫妇外,并无陈某甲的亲属在场,陈某甲虽然于2023年5月30日才确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时隔其签字仅一个多月,在此期间陈某甲内并未受伤或生病,且精神发育迟滞系一个较长的过程,故陈某甲签字时理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不能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罗某某、小吕二人辩称该12.85万元属于罗某某所有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该笔款项应认定为陈某甲与宋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陈某甲所有,一半作为宋某甲的遗产进行分配。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由于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的限制,不能完全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因此法律不允许其独立进行某些活动。遗产分配属于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涉及的财产分配和权益保障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如果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参与遗产分配,那么可能会由于缺乏理解而导致协议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进而损害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虽然陈某甲在签署遗产分配确认书时并未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器质性精神障碍不是突发疾病,而是存在一个渐变的过程,依据鉴定报告推定其在签署时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具有合理性,故其在确认书上签字应当认定为无效。

通讯员 崔欣雅

记者 杨 雪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丈夫死亡,精神发育迟滞的妻子签字放弃遗产是否作数?

“她明明在遗产分配书上签了字的,这份遗产分配确认书就应该发生效力!”“当时我一个人在场,我姐姐又不在,他喊我签我就签了,但当时我脑子已经不是很清楚了,之后我就被诊断出有精神疾病。”宋某甲去世后,其母亲罗某某、妻子陈某甲、女儿小吕因遗产分配产生分歧,近日,几人闹上了法庭,永川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遗产分配书上的签字无效。

案例:

男子死后留下16万元

继承人起诉分割遗产

陈某甲与宋某甲于2016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宋某甲与前妻育有一女小吕,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宋某甲于2023年4月1日死亡,留有银行存款16万余元,不曾留有遗嘱。宋某甲死后由其弟弟宋某乙操办丧葬,并负责遗产分配事宜。期间,宋某甲的母亲罗某某、妻子陈某甲以及女儿小吕3名继承人因遗产分配产生分歧,陈某甲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罗某某举示宋某乙手写的遗产分配确认书,载明宋某甲存款中的12.85万元属罗某某所有,确认书上有陈某甲的亲笔签名,落款日期为2023年4月3日。但同年5月30日,陈某甲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智能损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姐姐陈某乙成为陈某甲的监护人。

判决:

遗产分配确认书上签名无效

存款一半归配偶一半为遗产

陈某甲虽然在案涉遗产分配确认书上签了字,但其签字时在场人除罗某某、小吕及宋某乙夫妇外,并无陈某甲的亲属在场,陈某甲虽然于2023年5月30日才确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时隔其签字仅一个多月,在此期间陈某甲内并未受伤或生病,且精神发育迟滞系一个较长的过程,故陈某甲签字时理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不能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罗某某、小吕二人辩称该12.85万元属于罗某某所有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该笔款项应认定为陈某甲与宋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陈某甲所有,一半作为宋某甲的遗产进行分配。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由于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的限制,不能完全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因此法律不允许其独立进行某些活动。遗产分配属于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涉及的财产分配和权益保障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如果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参与遗产分配,那么可能会由于缺乏理解而导致协议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进而损害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虽然陈某甲在签署遗产分配确认书时并未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器质性精神障碍不是突发疾病,而是存在一个渐变的过程,依据鉴定报告推定其在签署时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具有合理性,故其在确认书上签字应当认定为无效。

通讯员 崔欣雅

记者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