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者主张著作权 “府院联动”保护知产

时间: 2024-07-1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10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依据判决意见和对涉诉作品复审,作品确不具有独创性,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管理办法》对上述作品进行撤销”。近日,渝中区法院收到一份来自甘肃省版权局的函件,回复称对此前该院在案件审查中发现缺乏独创性的作品已撤销著作权登记。

此前,渝中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张某主张权利的登记著作权作品与他人网上先发布的作品高度相似,作品的独创性存疑。

经审理,法官认为,判断案涉展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即要求构成作品的表达性要素必须源于本人,且成果具有一定的智力创作性,张某登记的与在先作品相似的作品不具有足够独创性,张某对其不享有著作权,故驳回张某对该部分作品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为坚决遏制这一不诚信行为,法院延伸审判服务半径,向张某作品的登记机关即甘肃省版权局致函,建议该局对案涉登记作品进行进一步核实,并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管理办法》对该行为进行惩戒。最终该案以“府院联动”的方式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最优解”。

渝中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既要坚持严格保护的理念,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又要注意防止过度保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需保持敏锐。渝中区法院将持续坚持能动履职司法理念,坚决抵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以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诚实信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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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者主张著作权 “府院联动”保护知产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依据判决意见和对涉诉作品复审,作品确不具有独创性,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管理办法》对上述作品进行撤销”。近日,渝中区法院收到一份来自甘肃省版权局的函件,回复称对此前该院在案件审查中发现缺乏独创性的作品已撤销著作权登记。

此前,渝中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张某主张权利的登记著作权作品与他人网上先发布的作品高度相似,作品的独创性存疑。

经审理,法官认为,判断案涉展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即要求构成作品的表达性要素必须源于本人,且成果具有一定的智力创作性,张某登记的与在先作品相似的作品不具有足够独创性,张某对其不享有著作权,故驳回张某对该部分作品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为坚决遏制这一不诚信行为,法院延伸审判服务半径,向张某作品的登记机关即甘肃省版权局致函,建议该局对案涉登记作品进行进一步核实,并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管理办法》对该行为进行惩戒。最终该案以“府院联动”的方式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最优解”。

渝中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既要坚持严格保护的理念,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又要注意防止过度保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需保持敏锐。渝中区法院将持续坚持能动履职司法理念,坚决抵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以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诚实信用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