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向女儿转账20万元,是给女儿小两口的赠与还是借款?

时间: 2024-07-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162

女儿小王结婚后,梁女士转账20万元给她。小王离婚后,梁女士起诉女儿和前女婿赵先生,要求偿还借款,而赵先生却认为这20万元系嫁妆,属于赠与,不需要偿还。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赵先生和小王偿还20万元借款。

小王与赵先生于2020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21年11月8日,两人离婚。2020年5月17日,梁女士向女儿转账20万元。2020年5月17日,小王向母亲梁女士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为组建新家庭向梁女士借款20万元。小王和赵先生离婚后,梁女士诉至铜梁区法院,要求小王和赵先生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

小王辩称,认可其母亲梁女士的诉讼请求,20万元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由自己与赵先生共同承担。赵先生则辩称,该20万元系梁女士给予女儿和女婿的嫁妆,系梁女士对小王和赵先生用作创业资金的赠与行为,后该款项用于购买基金、偿还在赵先生母亲处的借款、小王与赵先生的生活开支等,其对小王向梁女士出具的借条不知情,也不在场。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女士向女儿小王汇款时,其与小王和赵先生系母亲与女儿、女婿的特殊关系,在无证据证明梁女士向小王转账系赠与的情况下,小王向梁女士出具借条,双方具备借款的合意及款项的出借两个要件,故法院认为,小王与梁女士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赵先生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赵先生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虽然赵先生未在借条上签字,但是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依法认定该笔借款为小王与赵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小王和赵先生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黄文舒认为,父母在子女成年后,向子女赠与款项用于组建家庭及生产经营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系赠与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推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给付嫁妆和经济帮助也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在父母的转款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对此负有偿还义务。

对于女儿婚内向母亲借款,离婚后,前女婿是否需要偿还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种:第一种,共同签字、共同认可;第二种,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种,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据此,该案所涉借款凭据虽然只有女儿王女士一人的签字,但是案涉借款用于购买基金、偿还在赵先生母亲处的借款、王女士与赵先生的生活开支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了,前女婿赵先生仍需要偿还。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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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向女儿转账20万元,是给女儿小两口的赠与还是借款?

女儿小王结婚后,梁女士转账20万元给她。小王离婚后,梁女士起诉女儿和前女婿赵先生,要求偿还借款,而赵先生却认为这20万元系嫁妆,属于赠与,不需要偿还。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赵先生和小王偿还20万元借款。

小王与赵先生于2020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21年11月8日,两人离婚。2020年5月17日,梁女士向女儿转账20万元。2020年5月17日,小王向母亲梁女士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为组建新家庭向梁女士借款20万元。小王和赵先生离婚后,梁女士诉至铜梁区法院,要求小王和赵先生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

小王辩称,认可其母亲梁女士的诉讼请求,20万元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由自己与赵先生共同承担。赵先生则辩称,该20万元系梁女士给予女儿和女婿的嫁妆,系梁女士对小王和赵先生用作创业资金的赠与行为,后该款项用于购买基金、偿还在赵先生母亲处的借款、小王与赵先生的生活开支等,其对小王向梁女士出具的借条不知情,也不在场。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女士向女儿小王汇款时,其与小王和赵先生系母亲与女儿、女婿的特殊关系,在无证据证明梁女士向小王转账系赠与的情况下,小王向梁女士出具借条,双方具备借款的合意及款项的出借两个要件,故法院认为,小王与梁女士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赵先生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赵先生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虽然赵先生未在借条上签字,但是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依法认定该笔借款为小王与赵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小王和赵先生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黄文舒认为,父母在子女成年后,向子女赠与款项用于组建家庭及生产经营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系赠与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推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给付嫁妆和经济帮助也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在父母的转款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对此负有偿还义务。

对于女儿婚内向母亲借款,离婚后,前女婿是否需要偿还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种:第一种,共同签字、共同认可;第二种,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种,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据此,该案所涉借款凭据虽然只有女儿王女士一人的签字,但是案涉借款用于购买基金、偿还在赵先生母亲处的借款、王女士与赵先生的生活开支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了,前女婿赵先生仍需要偿还。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