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虚假陈述作伪证 妨碍司法公正罚3万

时间: 2024-07-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55

本网讯(通讯员 熊怀丽 记者 杨 雪)7月9日,永川区法院对一起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虚假陈述的证人处以30000元罚款,并依法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严厉惩治证人出庭作证时虚假陈述的行为。

在审理永川区某经营部与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川区某经营部申请证人孔某出庭作证,法庭向证人孔某告知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但证人孔某在出庭作证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导致案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司法鉴定报告出具后,证人孔某见无法再隐瞒事实,才如实向法院陈述了案件关键证据(即证人向永川区某经营部提交的显示为关某出具的欠条以及结算清单均是虚假证据)系其伪造,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司法公正。

孔某虚假陈述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应予制裁。法官将孔某传唤至法院,并进行训诫谈话,孔某当场如实陈述其行为并承认错误。鉴于证人孔某认错悔过态度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对孔某处以罚款30000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证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如实陈述其知道的案件事实,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故意虚假陈述。如果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企图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捏造事实等手段来混淆事实,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证人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行为,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及诉讼程序的有效推进,应当给予严肃处理。诚信乃为人之本,无论是案件的庭审还是为人处世,都应该坚守诚信原则,为一己私利挑战法律的威严,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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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虚假陈述作伪证 妨碍司法公正罚3万

本网讯(通讯员 熊怀丽 记者 杨 雪)7月9日,永川区法院对一起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虚假陈述的证人处以30000元罚款,并依法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严厉惩治证人出庭作证时虚假陈述的行为。

在审理永川区某经营部与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川区某经营部申请证人孔某出庭作证,法庭向证人孔某告知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但证人孔某在出庭作证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导致案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司法鉴定报告出具后,证人孔某见无法再隐瞒事实,才如实向法院陈述了案件关键证据(即证人向永川区某经营部提交的显示为关某出具的欠条以及结算清单均是虚假证据)系其伪造,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司法公正。

孔某虚假陈述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应予制裁。法官将孔某传唤至法院,并进行训诫谈话,孔某当场如实陈述其行为并承认错误。鉴于证人孔某认错悔过态度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对孔某处以罚款30000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证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如实陈述其知道的案件事实,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故意虚假陈述。如果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企图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捏造事实等手段来混淆事实,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证人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行为,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及诉讼程序的有效推进,应当给予严肃处理。诚信乃为人之本,无论是案件的庭审还是为人处世,都应该坚守诚信原则,为一己私利挑战法律的威严,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