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发展是实现幼有所育、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提供公平受教育机会的关键。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普惠性幼儿园物业费缴纳标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终判决某幼儿园、苏某、刘某仅需支付物业费12761.06元。 案件: 对收费标准存异议 拒付物业费被起诉 2017年6月,苏某、刘某购买了位于沙坪坝区某小区的一楼房屋,房屋用途为科教用地,并于同月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该房屋物业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商业用房费用标准收取。2017年10月,苏某、刘某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苏某在该房屋创办了一所幼儿园。 2017年11月,重庆市政府发布《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有物业管理的幼儿园,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2019年1月,该幼儿园挂牌成为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但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的商业用房物业费标准支付物业费。 因对房屋物业费收取标准存在异议,幼儿园要求物业公司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收取物业费。在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后,该幼儿园自2023年4月起未再支付物业费。该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苏某、刘某按照合同约定的商业用房物业费标准支付所欠的物业费30248.45元。 判决: 履行期间遇政策调整 物业费按新标准执行 沙坪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普惠性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在案涉物业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政府公布相关文件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物业服务费进行了政策规定。这一政策变化系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由于政策变化导致本案物业费收取与物业服务使用之间出现对价关系障碍,如继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履行合同将产生明显的利益失衡,显失公平。 故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对案涉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予以调整,确认幼儿园教学用房的物业费按照该房屋所在小区普通居民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判决某幼儿园、苏某、刘某仅需支付物业费12761.06元。 法官说法: 原收费标准显失公平 可依据情势予以调整 承办法官表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拘束力,业主应按约支付物业费。但是,当公益与私利冲突时,物业费收取与物业服务使用之间出现对价关系障碍,按约履行必然损害公共利益、显失公平时,人民法院可依情势变更制度对合同履行予以调整。 本案中,因政府政策变化导致幼儿园按照约支付物业费显失公平,不利于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建设,影响辖区内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基于此,法院依法对案涉幼儿园物业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依法判决幼儿园按照房屋所在小区内普通居民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支付物业费。这既肯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保障了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收费权利,又保证了幼儿园教学所需的物业服务顺利开展,实现物业服务提供者与物业服务使用者之间的“双赢”。 通讯员 崔贺伟 温 祺 记者 朱颂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