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宝马有维修记录,买家以卖家欺诈为由诉请三倍赔偿被驳回

时间: 2024-07-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849

二手车经检测发现发生过保险事故,并有零件拆卸、油漆修补等痕迹,买家认为这属于“事故车”,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卖方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她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九龙坡区法院白市驿法庭审结了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

花7万元购买二手宝马车

发现有维修记录诉请赔偿

2023年5月,小英(化名)与小平(化名)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合同约定小平将一辆旧宝马车作价7.18万元出售给小英,小平保证该车“无事故、无火烧、无泡水”,公里数真实,否则自交付日起90日内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小英向小平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车辆被登记至小英名下。随后,小英将案涉车辆送交专业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车存在5次保险事故、4处维修痕迹,保险杠、车灯、倒车镜、左右车翼等部位存在拆卸、修补、喷漆记录。小英遂以小平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

小平辩称,自己将车辆出售前就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为非事故车、非火烧车、非水泡车,检测报告也披露了车辆在出售前存在做漆、钣金等修复记录,自己也将此情况告知了小英,小英还在书面材料上签名表示清楚车辆状况。协议中约定的“无事故”是指车辆并非事故车,该车已经使用多年不可能没有任何擦挂情况。因此,自己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判决:

原告认知与交易习惯矛盾

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的车辆“无事故”的具体含义。首先,从合同文本来看,协议约定车辆“无事故、无火烧、无泡水”,其中的“事故”应当与“火烧”“泡水”系同等程度的问题,无法得出该处的“无事故”是指没有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

其次,在二手车交易习惯中,买方一般考虑的是车辆是否为“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及价值的问题,要求车辆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显然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小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协议约定的“无事故”的含义具有清楚的认知。

再次,小英认可在购车时小平已向其告知了车辆发生过擦挂、喷漆等情况,如果认定协议约定的“无事故”是指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显然与双方的交易过程相矛盾,也不符合常理。因此,协议约定的“无事故”的含义应为“非事故车”而不是未发生过保险事故。

综上,法院认定小平不构成欺诈,判决驳回了小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事故”是指“非事故车”

不是未发生过任何事故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本案中,双方对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的车辆“无事故”的理解发生争议。在二手车买卖中,车辆存在正常使用磨损、轻微维修痕迹等属于正常情况,买受人在明知自己购买的车辆为二手车的情况下,要求卖方交付的车辆状态要与新车一致,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这显然不符合二手车市场交易习惯。若买受人对车辆的状态有特殊要求,则应在书面协议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并妥善保存购车合同、交易记录、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以便出现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叶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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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宝马有维修记录,买家以卖家欺诈为由诉请三倍赔偿被驳回

二手车经检测发现发生过保险事故,并有零件拆卸、油漆修补等痕迹,买家认为这属于“事故车”,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卖方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她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九龙坡区法院白市驿法庭审结了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

花7万元购买二手宝马车

发现有维修记录诉请赔偿

2023年5月,小英(化名)与小平(化名)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合同约定小平将一辆旧宝马车作价7.18万元出售给小英,小平保证该车“无事故、无火烧、无泡水”,公里数真实,否则自交付日起90日内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小英向小平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车辆被登记至小英名下。随后,小英将案涉车辆送交专业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车存在5次保险事故、4处维修痕迹,保险杠、车灯、倒车镜、左右车翼等部位存在拆卸、修补、喷漆记录。小英遂以小平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

小平辩称,自己将车辆出售前就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为非事故车、非火烧车、非水泡车,检测报告也披露了车辆在出售前存在做漆、钣金等修复记录,自己也将此情况告知了小英,小英还在书面材料上签名表示清楚车辆状况。协议中约定的“无事故”是指车辆并非事故车,该车已经使用多年不可能没有任何擦挂情况。因此,自己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判决:

原告认知与交易习惯矛盾

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的车辆“无事故”的具体含义。首先,从合同文本来看,协议约定车辆“无事故、无火烧、无泡水”,其中的“事故”应当与“火烧”“泡水”系同等程度的问题,无法得出该处的“无事故”是指没有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

其次,在二手车交易习惯中,买方一般考虑的是车辆是否为“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及价值的问题,要求车辆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显然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小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协议约定的“无事故”的含义具有清楚的认知。

再次,小英认可在购车时小平已向其告知了车辆发生过擦挂、喷漆等情况,如果认定协议约定的“无事故”是指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显然与双方的交易过程相矛盾,也不符合常理。因此,协议约定的“无事故”的含义应为“非事故车”而不是未发生过保险事故。

综上,法院认定小平不构成欺诈,判决驳回了小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事故”是指“非事故车”

不是未发生过任何事故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本案中,双方对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的车辆“无事故”的理解发生争议。在二手车买卖中,车辆存在正常使用磨损、轻微维修痕迹等属于正常情况,买受人在明知自己购买的车辆为二手车的情况下,要求卖方交付的车辆状态要与新车一致,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这显然不符合二手车市场交易习惯。若买受人对车辆的状态有特殊要求,则应在书面协议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并妥善保存购车合同、交易记录、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以便出现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叶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