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法院通过“议价”方式成功执行上市公司退市股票1.6亿股,兑现2000余万元

时间: 2024-07-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572

本网讯(通讯员 刘泽华 记者 舒楚寒)近日,重庆市大足区法院通过“议价”程序,司法拍卖了辽宁省鞍山市某上市公司退市股票1.6亿股,成功执行到位2000万元。从确定“议价”到成功拍卖,用时不到2个月。

2019年7月,大足某机械公司和辽宁省鞍山市某上市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大足某机械公司将持有的某制造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鞍山某上市公司,以此换取该公司相应份额的股份。同时,大足某机械公司承诺某制造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600万元、5200万元,如果任何一年度未能完成上述盈利目标,则大足某机械公司按照该公司原来对某制造公司的持股比例补足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

协议签订后,某制造公司未能实现2020年度的净利润目标,鞍山某上市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大足某机械公司补足利润差。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大足某机械公司支付鞍山某上市公司补偿款2100余万元。因大足某机械公司未如期履行该调解协议,鞍山某上市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大足某机械公司名下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查询。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除持有的鞍山某上市公司的股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鞍山某上市公司是一家退市企业,其股权属于非流通股,股权价值难以评估。在传统的委托评估方式无法采用后,执行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提高财产变现的效率,该院研究决定通过“议价”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当事人议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财产的价值进行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议价结果作为财产处置的参考价。相较于传统的委托评估程序,“议价”能够有效简化处置标的物评估程序,减少当事人处置财产的成本,加快执行财产的变现速度,实现财产变现“零负担”,开启执行“快车道”。

在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议价”程序、征求了双方意见后,执行干警当即组织了双方对案涉的股权进行议价。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以2000万元作为保留价对鞍山某上市公司的1.6亿股股票进行司法拍卖。最终,买受人李某等五人先后通过两次司法拍卖以2000余万竞拍了案涉的1.6亿股股票。此时距离双方达成“议价”仅过去2个月。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大足区法院通过“议价”方式成功执行上市公司退市股票1.6亿股,兑现2000余万元

本网讯(通讯员 刘泽华 记者 舒楚寒)近日,重庆市大足区法院通过“议价”程序,司法拍卖了辽宁省鞍山市某上市公司退市股票1.6亿股,成功执行到位2000万元。从确定“议价”到成功拍卖,用时不到2个月。

2019年7月,大足某机械公司和辽宁省鞍山市某上市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大足某机械公司将持有的某制造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鞍山某上市公司,以此换取该公司相应份额的股份。同时,大足某机械公司承诺某制造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600万元、5200万元,如果任何一年度未能完成上述盈利目标,则大足某机械公司按照该公司原来对某制造公司的持股比例补足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

协议签订后,某制造公司未能实现2020年度的净利润目标,鞍山某上市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大足某机械公司补足利润差。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大足某机械公司支付鞍山某上市公司补偿款2100余万元。因大足某机械公司未如期履行该调解协议,鞍山某上市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大足某机械公司名下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查询。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除持有的鞍山某上市公司的股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鞍山某上市公司是一家退市企业,其股权属于非流通股,股权价值难以评估。在传统的委托评估方式无法采用后,执行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提高财产变现的效率,该院研究决定通过“议价”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当事人议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财产的价值进行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议价结果作为财产处置的参考价。相较于传统的委托评估程序,“议价”能够有效简化处置标的物评估程序,减少当事人处置财产的成本,加快执行财产的变现速度,实现财产变现“零负担”,开启执行“快车道”。

在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议价”程序、征求了双方意见后,执行干警当即组织了双方对案涉的股权进行议价。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以2000万元作为保留价对鞍山某上市公司的1.6亿股股票进行司法拍卖。最终,买受人李某等五人先后通过两次司法拍卖以2000余万竞拍了案涉的1.6亿股股票。此时距离双方达成“议价”仅过去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