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 刚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党的十九大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把“美丽中国”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党和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心。 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我国一直存在着“重政治层面与行政手段解决,轻法治手段解决”的倾向。实践证明,单一的行政手段不足以震慑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必然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 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都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生态文明建设,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们的生存环境,还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包括空气、水源、土壤等自然资源。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深刻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对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法治保障环境权益。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国家一贯重视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之一,同时将“建设生态文明”赋予“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的重要意义,要求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施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因此,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环境权利,并且规范行政权力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法治规范环境行为。不管是公民污染环境的行为,还是执法机关针对环境违法犯罪作出的执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 第一,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在1997年进行修订时首次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经历多次修正,同时新的司法解释也不断出台施行,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断加强。为应对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将国家“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落到实处,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刑事司法力量,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方面自发地进行了体制方面的探索,力求打破固有格局,强化生态环境治理职能。 第二,通过设立环境监管部门,负责对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监管部门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环境法规的有效施行。 法治推动生态修复。法律法规鼓励并规范生态修复行为,促进了生态系统的恢复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一,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与环境修复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不仅明确了生态修复的目标、原则和程序,而且为生态修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规范了生态修复的实施过程。 第二,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了环境破坏者应当承担的生态修复责任。一旦发现环境破坏或生态系统受损情况,法律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第三,环境修复监管与评估。通过环境监管部门实现对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生态修复项目的有效实施。 第四,环境修复技术创新。积极鼓励和支持环境修复技术的创新和应用。通过法律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促进环境修复技术的不断研发、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提高生态修复的效率和质量,为实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提供有力支持。 如何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首先需要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和司法解释、国家标准的制定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增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 目前,生态文明已写入宪法,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为全社会依法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运用法治手段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切实发挥制度和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硬约束作用,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资源环境立法,聚焦主体界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及时梳理修订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流域、区域、行业特点,增强立法针对性、可操作性,研究环境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障碍,及时出台配套规章和实施细则。 完善环境司法制度。传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以惩罚性赔偿为主,针对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况,再多惩罚性赔偿也于事无补。各地司法机关面对上述情况不断总结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创新生态修复方式,通过积极要求违法者以增殖放流、绿化养护、异地补植等方式,以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恢复生态环境,让生态环境“破坏者”变成生态环境“修复者”,既达到有效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又达到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双重目的。 此外,加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人才的培养和挖掘,强化跨区域司法协作,提升环资案件审判质效,对环境资源形成全方位、全领域和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更好呵护蓝天碧水净土。 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民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管辖法院、证据、生态修复费用等。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