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重庆协同立法构建跨区域治理机制 统一川渝高竹新区执法标准

时间: 2024-08-0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38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7月3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川渝高竹新区有关职责,构建跨区域治理机制。

《决定》规定,川渝高竹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川渝高竹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以及土地储备、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负责统一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定新区产业引导目录,选择适用重庆市、四川省相关鼓励类产业目录,完善产业协作机制和产业协同创新机制;会同重庆市有关部门、四川省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协同审批工作机制。

《决定》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将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的行政管理权,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行使。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决定》确定了5个政策协同: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协同,支持川渝高竹新区加强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推动就业、医疗、养老、住房、户籍等领域政策协同,探索公共服务政策一体化,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加强财税统计政策协同,支持川渝高竹新区探索经济统计分算方式,建立互利共赢的地方留存部分税收分享机制,推进税费征管服务一体化;加强构建跨区域政策协同,支持川渝高竹新区建立跨区域统一的制度规范,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安排、产业扶持、用地保障、资源配置、试点示范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政策自主选择、择优使用;加强政务服务政策协同,支持川渝高竹新区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实现行政审批等政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互认;加强行政执法改革政策协同,重庆市政府与四川省政府在川渝高竹新区推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统一行政执法事项、执法标准、裁量基准,强化执法协同,提升执法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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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庆协同立法构建跨区域治理机制 统一川渝高竹新区执法标准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7月3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川渝高竹新区有关职责,构建跨区域治理机制。

《决定》规定,川渝高竹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川渝高竹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以及土地储备、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负责统一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定新区产业引导目录,选择适用重庆市、四川省相关鼓励类产业目录,完善产业协作机制和产业协同创新机制;会同重庆市有关部门、四川省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协同审批工作机制。

《决定》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将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的行政管理权,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行使。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决定》确定了5个政策协同: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协同,支持川渝高竹新区加强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推动就业、医疗、养老、住房、户籍等领域政策协同,探索公共服务政策一体化,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加强财税统计政策协同,支持川渝高竹新区探索经济统计分算方式,建立互利共赢的地方留存部分税收分享机制,推进税费征管服务一体化;加强构建跨区域政策协同,支持川渝高竹新区建立跨区域统一的制度规范,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安排、产业扶持、用地保障、资源配置、试点示范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政策自主选择、择优使用;加强政务服务政策协同,支持川渝高竹新区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实现行政审批等政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互认;加强行政执法改革政策协同,重庆市政府与四川省政府在川渝高竹新区推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统一行政执法事项、执法标准、裁量基准,强化执法协同,提升执法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