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边上宣判 给钓友敲响警钟

时间: 2024-08-1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856

8月13日,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渝北区法院联合江北区检察院、江北区公安分局、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到江北嘴梁沱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巡回庭审活动。本次活动还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活动伊始,一起采用新型作案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在梁沱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是钓鱼爱好者,为食用野生鱼类,在明知长江流域禁止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先后4次来到黄花园大桥下嘉陵江水域进行非法捕捞。

为提高捕获率,陈某在岸边操作遥控器,通过遥控打窝船将8个钓钩的真饵复钩钓具和饵料运送至江中心位置,共非法捕捞白鲢、鲳鱼5尾,重17千克。经认定,陈某使用的真饵复钩钓具属于禁用渔具,案发区域属禁渔区。

“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渔业资源,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应承担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江北区检察院生态检察官崔建山介绍,为了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诉前,该院第一时间介入,联合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磋商会上,检察官依法向陈某讲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陈某当场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主动承担因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相应后果。

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陈某与市农业农村委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野生渔业资源、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造成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专家给出的鉴定评估意见,最终,陈某需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3920元,用于购买增殖放流的苗种并参加增殖放流活动。

在检察机关、农业农村委等多方共同监督下,陈某已在庭审前履行了增殖放流的赔偿义务。

昨日,经渝北区法院审理,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并对供犯罪所用的打窝船、真饵复钩钓具等予以没收。

庭审活动结束后,法院干警通过车载便民法庭、宣传手册等,向旁听群众宣传长江保护、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是组成电捕鱼工具的电瓶、升压器,这些是刺网,还有这些就是今天审理案件所提到的真饵复钩……”该院干警与江北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向旁听群众展示、讲解了禁用渔具的作业原理以及危害性。

当天,渝北区法院还发布了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包括一般环境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空气、土壤、水污染等环境要素,以及矿产、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生态要素。

“本案采用走进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的形式,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希望进一步唤醒大家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母亲河的意识。”渝北区法院副院长熊杰表示,接下来,该院将充分发挥好集中管辖优势,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以更优质的司法服务、更丰富的精品案例、更具区域特色的宣传方式,共同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职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紧密衔接,两者形成强大合力,很好地实现了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立足检察职能,监督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记者 朱颂扬 舒楚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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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边上宣判 给钓友敲响警钟

8月13日,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渝北区法院联合江北区检察院、江北区公安分局、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到江北嘴梁沱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巡回庭审活动。本次活动还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活动伊始,一起采用新型作案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在梁沱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是钓鱼爱好者,为食用野生鱼类,在明知长江流域禁止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先后4次来到黄花园大桥下嘉陵江水域进行非法捕捞。

为提高捕获率,陈某在岸边操作遥控器,通过遥控打窝船将8个钓钩的真饵复钩钓具和饵料运送至江中心位置,共非法捕捞白鲢、鲳鱼5尾,重17千克。经认定,陈某使用的真饵复钩钓具属于禁用渔具,案发区域属禁渔区。

“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渔业资源,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应承担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江北区检察院生态检察官崔建山介绍,为了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诉前,该院第一时间介入,联合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磋商会上,检察官依法向陈某讲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陈某当场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主动承担因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相应后果。

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陈某与市农业农村委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野生渔业资源、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造成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专家给出的鉴定评估意见,最终,陈某需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3920元,用于购买增殖放流的苗种并参加增殖放流活动。

在检察机关、农业农村委等多方共同监督下,陈某已在庭审前履行了增殖放流的赔偿义务。

昨日,经渝北区法院审理,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并对供犯罪所用的打窝船、真饵复钩钓具等予以没收。

庭审活动结束后,法院干警通过车载便民法庭、宣传手册等,向旁听群众宣传长江保护、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是组成电捕鱼工具的电瓶、升压器,这些是刺网,还有这些就是今天审理案件所提到的真饵复钩……”该院干警与江北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向旁听群众展示、讲解了禁用渔具的作业原理以及危害性。

当天,渝北区法院还发布了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包括一般环境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空气、土壤、水污染等环境要素,以及矿产、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生态要素。

“本案采用走进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的形式,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希望进一步唤醒大家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母亲河的意识。”渝北区法院副院长熊杰表示,接下来,该院将充分发挥好集中管辖优势,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以更优质的司法服务、更丰富的精品案例、更具区域特色的宣传方式,共同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职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紧密衔接,两者形成强大合力,很好地实现了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立足检察职能,监督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记者 朱颂扬 舒楚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