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财产赠与情人 妻子请求撤销获支持

时间: 2024-08-2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55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为一个整体,如果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丈夫涂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情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其情人聂某取得上述财产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

张某与涂某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涂某与聂某系婚外情关系,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涂某先后通过微信向聂某转款97笔,金额共计73816元。涂某曾签署“保证书”,承认与聂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保证断绝与聂某之间的关系,但其后涂某、聂某仍共同登记入住酒店。张某认为,涂某通过微信等多种方式向聂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聂某返还赠与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涂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偿赠与聂某73816元,该赠与是建立在其与聂某之间超越正常男女关系的基础上,有违公序良俗,且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人张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聂某因该赠与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记者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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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财产赠与情人 妻子请求撤销获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为一个整体,如果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丈夫涂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情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其情人聂某取得上述财产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

张某与涂某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涂某与聂某系婚外情关系,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涂某先后通过微信向聂某转款97笔,金额共计73816元。涂某曾签署“保证书”,承认与聂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保证断绝与聂某之间的关系,但其后涂某、聂某仍共同登记入住酒店。张某认为,涂某通过微信等多种方式向聂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聂某返还赠与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涂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偿赠与聂某73816元,该赠与是建立在其与聂某之间超越正常男女关系的基础上,有违公序良俗,且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人张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聂某因该赠与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记者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