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阻挠前妻探望孩子 一纸判决书保障探视权

时间: 2024-08-2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601

本网讯(通讯员 刘晓生 记者 舒楚寒)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视权,陪伴孩子,是人之常情,但有时候另一方却不配合,双方进而产生矛盾。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利。

原告秦某与被告谭某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生育儿子小谭。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谭的抚养权归谭某。双方离婚后,秦某前往广州打工,并常住广州,偶尔回乡探望孩子。随着小谭渐渐长大,秦某提出希望每年寒暑假带小谭到广州居住一段时间,不料遭到谭某的拒绝。随后,秦某回来探望孩子时,也遭到谭某的阻挠。

由于双方不能就相关问题上的分歧达成一致意见,秦某遂向大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谭某配合秦某行使探视权,秦某可每两个月探视小谭一次,寒暑假期间可以带小谭到广州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视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关心、教育需要,增进与孩子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破碎感,让孩子健康成长。在综合双方意愿以及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秦某每两个月可探望小谭一次(寒暑假除外),原告秦某每年暑假可将小谭接到自己处共同生活两周,每年寒假可将孩子接来共同生活一周。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感情走到尽头而离婚,但与孩子的血脉亲情并不会因离婚而中断。父母双方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都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其实是对孩子的伤害。离婚夫妻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面对孩子时,不要把成年人之间的怨恨带到孩子面前,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采用平和的方式实现对孩子的探视,让孩子能够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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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阻挠前妻探望孩子 一纸判决书保障探视权

本网讯(通讯员 刘晓生 记者 舒楚寒)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视权,陪伴孩子,是人之常情,但有时候另一方却不配合,双方进而产生矛盾。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利。

原告秦某与被告谭某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生育儿子小谭。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谭的抚养权归谭某。双方离婚后,秦某前往广州打工,并常住广州,偶尔回乡探望孩子。随着小谭渐渐长大,秦某提出希望每年寒暑假带小谭到广州居住一段时间,不料遭到谭某的拒绝。随后,秦某回来探望孩子时,也遭到谭某的阻挠。

由于双方不能就相关问题上的分歧达成一致意见,秦某遂向大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谭某配合秦某行使探视权,秦某可每两个月探视小谭一次,寒暑假期间可以带小谭到广州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视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关心、教育需要,增进与孩子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破碎感,让孩子健康成长。在综合双方意愿以及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秦某每两个月可探望小谭一次(寒暑假除外),原告秦某每年暑假可将小谭接到自己处共同生活两周,每年寒假可将孩子接来共同生活一周。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感情走到尽头而离婚,但与孩子的血脉亲情并不会因离婚而中断。父母双方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都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其实是对孩子的伤害。离婚夫妻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面对孩子时,不要把成年人之间的怨恨带到孩子面前,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采用平和的方式实现对孩子的探视,让孩子能够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