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五中法院今年首次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时间: 2024-08-3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486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近日,案外人毛松(化名)因在一起案件二审程序中伪造证据,性质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被市五中法院作出对其罚款五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据悉,这是该院今年首次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2015年9月,远某公司授权毛松为荣昌片区的负责人(代理人),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在致某公司与远某公司、腾某公司买卖合同再审纠纷案件二审审理期间,为了不让远某公司承担责任,毛松于2019年10月请人刻制了“重庆昌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利用该假公章制作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及《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补充协议》,并于2020年3月将其伪造的两份证据通过远某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转交到法院。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最终该证据被二审法院采信,导致该案被二审法院改判。

判决生效后,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证据系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毛松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荣昌区检察院对毛松该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23年10月12日,市检察院以生效裁判系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裁判为由,向市高法院提出抗诉,指令市五中法院再审该案。

经查,毛松伪造证据的行为,有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讯问笔录、检察机关询问笔录、鉴定机关对伪造公章的鉴定意见及毛松本人的另案供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市五中法院遂改判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荣昌区法院原一审民事判决:由远某公司、腾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致某公司货款139026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逾期付款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毛松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终导致法院二审裁判错误,性质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市五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毛某某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目前,毛某某已自觉履行该制裁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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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五中法院今年首次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近日,案外人毛松(化名)因在一起案件二审程序中伪造证据,性质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被市五中法院作出对其罚款五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据悉,这是该院今年首次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2015年9月,远某公司授权毛松为荣昌片区的负责人(代理人),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在致某公司与远某公司、腾某公司买卖合同再审纠纷案件二审审理期间,为了不让远某公司承担责任,毛松于2019年10月请人刻制了“重庆昌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利用该假公章制作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及《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补充协议》,并于2020年3月将其伪造的两份证据通过远某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转交到法院。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最终该证据被二审法院采信,导致该案被二审法院改判。

判决生效后,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证据系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毛松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荣昌区检察院对毛松该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23年10月12日,市检察院以生效裁判系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裁判为由,向市高法院提出抗诉,指令市五中法院再审该案。

经查,毛松伪造证据的行为,有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讯问笔录、检察机关询问笔录、鉴定机关对伪造公章的鉴定意见及毛松本人的另案供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市五中法院遂改判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荣昌区法院原一审民事判决:由远某公司、腾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致某公司货款139026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逾期付款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毛松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终导致法院二审裁判错误,性质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市五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毛某某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目前,毛某某已自觉履行该制裁决定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