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行为和侵占行为的区别

时间: 2024-09-2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598

□ 朱绪平

盗窃和侵占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关键在于财物由谁占有,盗窃的对象是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侵占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或者脱离占有物(遗忘和埋藏物)。实践案例丰富多彩,但是法理却相同。下面就一起案例来进行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在A区多个乡镇有生猪养殖场。因每个乡镇的生猪养殖场需要采用柴油发电,为保障正常生产活动及生物安全,该公司与B区某汽车租赁中心签订《物资运输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汽车租赁中心提供专用车辆为科技公司长期转运生活物资。汽车租赁中心先后招聘高某、刘某、杨某、周某作为专职驾驶员驾驶货车为科技公司转运生活物资,4人接受科技公司的统一安排调度。

高某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熟悉了科技公司加油和运输柴油的流程,发现科技公司在加油和运输柴油上面存在管理漏洞:每次加油时,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核对加油数量(升)是否与各养猪场的实际需求(桶)相等,比如各生猪养殖场需求20桶柴油(装柴油的桶由科技公司统一购买,桶的标准容积为50升,实际容积58升),高某等人就会到科技公司的仓库装25个空柴油桶,在加油站加油时实际加油22桶,共计加油约1100升。在这过程中,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核实20桶油数量是否为1100升。

2021年8月,高某发现该漏洞后,便萌生了窃取柴油的想法,并将作案手法告知了刘某,邀约刘某共同作案。从2021年8月开始,高某等人每次给公司运输柴油之前,都会多准备几个加油桶,在实际加油时多加几桶油,随后将多加的柴油转移至事先准备好的藏油点,再将柴油运输至各个生猪养殖场。当藏油点的柴油存到一定数量时,便由刘某联系买家,将窃取的柴油售卖,所得赃款两人平分,杨某、周某未获利。从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高某和刘某共计售卖柴油15万余元。

评析:

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犯罪的前提、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以及犯罪客观方面都不同。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的方式以刑法规定的方式为限,即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三种方式。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并不具备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的前提条件。具体到本案中,嫌疑人在加油之前,加油卡内的柴油属于科技公司所有,嫌疑人正常加油的部分是得到了科技公司的许可,但多加的部分柴油则是利用了科技公司的管理漏洞,属于用秘密手段窃取科技公司财产。

(2)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本案嫌疑人产生犯意的时间很明显,在每次加柴油之前,嫌疑人已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在加油之前也准备了作案工具。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手段上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如没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则不能构成侵占罪。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且窃得他人财物后又主动退还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具体到本案中,嫌疑人在加油后第一时间就将多加的油转移隐藏到事先准备好的藏油点,藏好柴油后,然后才按照科技公司的要求去送货。因此从开始的加油到后面的藏匿行为,一直是秘密进行的。

综上,盗窃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侵占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具体到本案,嫌疑人每次多加的油并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关系委托占有,而是通过秘密方式窃取的,在每次加油之前,嫌疑人就已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准备了作案工具,随后利用科技公司的管理漏洞,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了科技公司的财产,变卖获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而盗窃金额,则可从嫌疑人销赃获利的数据进行认定。

(作者单位 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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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行为和侵占行为的区别

□ 朱绪平

盗窃和侵占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关键在于财物由谁占有,盗窃的对象是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侵占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或者脱离占有物(遗忘和埋藏物)。实践案例丰富多彩,但是法理却相同。下面就一起案例来进行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在A区多个乡镇有生猪养殖场。因每个乡镇的生猪养殖场需要采用柴油发电,为保障正常生产活动及生物安全,该公司与B区某汽车租赁中心签订《物资运输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汽车租赁中心提供专用车辆为科技公司长期转运生活物资。汽车租赁中心先后招聘高某、刘某、杨某、周某作为专职驾驶员驾驶货车为科技公司转运生活物资,4人接受科技公司的统一安排调度。

高某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熟悉了科技公司加油和运输柴油的流程,发现科技公司在加油和运输柴油上面存在管理漏洞:每次加油时,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核对加油数量(升)是否与各养猪场的实际需求(桶)相等,比如各生猪养殖场需求20桶柴油(装柴油的桶由科技公司统一购买,桶的标准容积为50升,实际容积58升),高某等人就会到科技公司的仓库装25个空柴油桶,在加油站加油时实际加油22桶,共计加油约1100升。在这过程中,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核实20桶油数量是否为1100升。

2021年8月,高某发现该漏洞后,便萌生了窃取柴油的想法,并将作案手法告知了刘某,邀约刘某共同作案。从2021年8月开始,高某等人每次给公司运输柴油之前,都会多准备几个加油桶,在实际加油时多加几桶油,随后将多加的柴油转移至事先准备好的藏油点,再将柴油运输至各个生猪养殖场。当藏油点的柴油存到一定数量时,便由刘某联系买家,将窃取的柴油售卖,所得赃款两人平分,杨某、周某未获利。从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高某和刘某共计售卖柴油15万余元。

评析:

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犯罪的前提、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以及犯罪客观方面都不同。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的方式以刑法规定的方式为限,即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三种方式。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并不具备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的前提条件。具体到本案中,嫌疑人在加油之前,加油卡内的柴油属于科技公司所有,嫌疑人正常加油的部分是得到了科技公司的许可,但多加的部分柴油则是利用了科技公司的管理漏洞,属于用秘密手段窃取科技公司财产。

(2)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本案嫌疑人产生犯意的时间很明显,在每次加柴油之前,嫌疑人已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在加油之前也准备了作案工具。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手段上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如没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则不能构成侵占罪。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且窃得他人财物后又主动退还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具体到本案中,嫌疑人在加油后第一时间就将多加的油转移隐藏到事先准备好的藏油点,藏好柴油后,然后才按照科技公司的要求去送货。因此从开始的加油到后面的藏匿行为,一直是秘密进行的。

综上,盗窃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侵占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具体到本案,嫌疑人每次多加的油并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关系委托占有,而是通过秘密方式窃取的,在每次加油之前,嫌疑人就已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准备了作案工具,随后利用科技公司的管理漏洞,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了科技公司的财产,变卖获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而盗窃金额,则可从嫌疑人销赃获利的数据进行认定。

(作者单位 万州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