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9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石船公巡大队接到报警称,统景镇胜利村沿江路梅家湾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理。 在现场,一辆黑色轿车和一辆白色轿车对向停在道路中央,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两车驾驶员均系了安全带,事故并未造成人员受伤。 经查,这起事故是白色轿车驾驶员涂某会车时未靠右行驶所致。当天,涂某驾车去钓鱼,为了抢占一个好的钓鱼位,他驾车一路飞驰。当行驶至统景镇胜利村沿江路梅家湾路段时,他没有靠右行驶,结果与正常行驶的黑色轿车发生碰撞。 因这起事故是白色轿车驾驶员涂某未靠右行驶所致,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规定,判定涂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共计1万元。 交巡警提醒:山村道路弯道多,视线不佳,行车条件较差,路况相对复杂,行经弯道时,驾驶人需提前减速慢行,靠右行驶。为了您和他人的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通讯员 胡娜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