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龚 荣)近日,市三中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驳回了王某无正当理由降低约定抚养费的诉求。 王某与汤某生育一女王某某。2021年7月,王某、汤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某随母亲汤某生活;王某每月向汤某支付女儿的生活费3000元,直至王某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王某某一直随汤某生活。 2023年6月,王某向汤某转账20000元,用于支付女儿王某某的生活费。2024年5月,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女儿抚养费85000元。王某提起反诉称,自己离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无收入来源,请求将女儿抚养费降低至每个月800元。 南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王某某在王某和汤某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汤某代为承担了应由王某履行的抚养义务,其要求王某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应予支持。王某未提供证明其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导致负担能力严重降低的证据,其反诉请求降低女儿抚养费,不予支持。 遂依法判决王某支付女儿抚养费85000元,驳回王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宣判后,王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经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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