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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法院:醉驾逃逸致人死亡 情节恶劣升格量刑

时间: 2024-11-2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11528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曾相强)酒后勿开车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依然有少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且在造成车祸后不思补救,还妄图“一跑了之”,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今年7月7日晚,殷某在上班的火锅店吃饭并饮酒。当天10时许,殷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龙棠大道5公里附近时,撞到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黄某和搭乘人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殷某弃车逃离。在场群众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黄某和谢某被送往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今年7月8日,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认定,殷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符合颅脑损伤致死。殷某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结合殷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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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法院:醉驾逃逸致人死亡 情节恶劣升格量刑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曾相强)酒后勿开车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依然有少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且在造成车祸后不思补救,还妄图“一跑了之”,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今年7月7日晚,殷某在上班的火锅店吃饭并饮酒。当天10时许,殷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龙棠大道5公里附近时,撞到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黄某和搭乘人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殷某弃车逃离。在场群众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黄某和谢某被送往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今年7月8日,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认定,殷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符合颅脑损伤致死。殷某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结合殷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