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部分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约定以社保补贴代替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约定是否有效?能否免除法定的社保缴费义务?近日,秀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甲方某超市与乙方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经乙方自愿申请,不需要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险费用,由甲方以现金补偿形式在乙方每月工资中发放五险补贴500元,乙方自行缴纳五险。后张某以该超市未购买社保为由,向其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申请劳动仲裁。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超市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超市不服,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属法定义务,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保补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某超市与张某的书面约定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张某以某超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有据,该超市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表面上能降低用工成本,实际上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且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产生更大损失。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姚华顺 通讯员 李星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