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规定,中小学食堂不得营利,严禁托管、承包或变相承包

时间: 2025-02-1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9793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2月10日,记者从市教委获悉,为持续推进“校园餐”专项整治,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守住膳食经费管理红线,市纪委监委、市教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实行统一集中采购,食堂不得营利,严禁托管、承包或变相承包,发现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市民可投诉举报。《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民办中小学(含中职)以及幼儿园。

采购预制菜应先征得家长同意

在膳食经费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应纳入财政代管资金账户管理,学校专账核算,财政部门不得调拨、挪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开设食堂专门银行账户,对膳食经费进行专账核算;收取的伙食费仅限于食材采购及食堂运营必要支出,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等,不得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

采购管理上,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实行统一集中采购,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由区县教育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有条件的区县应推行全品类食材集中线上平台采购;建立食品采购负面清单,采购涉及转基因、预制加工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应事前征得家长或家委会同意;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食材同质、菜品同价、师生同餐

《办法》明确,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严禁托管、承包或变相承包。严格执行中小学食堂“三同三公开”工作制度;确保食材同质、菜品同价、师生同餐、公开采购、公开食谱、公开加工过程要求落实到位。

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环节应全程在视频监控范围,校(园)长应与出入库查验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每季度至少与查验人员开展一次廉洁自律与安全责任谈心谈话,每月至少随机实地抽查一次食堂物品验收、入库、出库查验情况。

学校每个食堂、每餐次、每种食品均应按照规定留样,由专人负责,在专用冷藏设备(留样柜)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安放区域应设置24小时全覆盖视频监控。

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设小卖部

关于食品小卖部(超市)的管理,《办法》明确,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已经设置的应逐步退出。

寄宿制学校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的,应征得本校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坚持“零利润”原则为师生提供便捷服务,不得营利,严禁托管、承包或变相承包。

购买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商品,不得使用学生就餐卡。校内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只能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及其他生活、学习必需物品。学校应为师生提供卫生、安全、便捷、足量、免费的饮用水。

《办法》提出,对采购供应劣质或不合格食材、不落实食品安全规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严厉追究食材供应商、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严查采购环节谋私贪腐、贪污侵占挪用膳食经费、盘剥克扣食材供应商导致食材质低价高、玩忽职守等问题,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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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规定,中小学食堂不得营利,严禁托管、承包或变相承包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2月10日,记者从市教委获悉,为持续推进“校园餐”专项整治,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守住膳食经费管理红线,市纪委监委、市教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实行统一集中采购,食堂不得营利,严禁托管、承包或变相承包,发现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市民可投诉举报。《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民办中小学(含中职)以及幼儿园。

采购预制菜应先征得家长同意

在膳食经费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应纳入财政代管资金账户管理,学校专账核算,财政部门不得调拨、挪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开设食堂专门银行账户,对膳食经费进行专账核算;收取的伙食费仅限于食材采购及食堂运营必要支出,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等,不得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

采购管理上,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实行统一集中采购,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由区县教育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有条件的区县应推行全品类食材集中线上平台采购;建立食品采购负面清单,采购涉及转基因、预制加工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应事前征得家长或家委会同意;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食材同质、菜品同价、师生同餐

《办法》明确,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严禁托管、承包或变相承包。严格执行中小学食堂“三同三公开”工作制度;确保食材同质、菜品同价、师生同餐、公开采购、公开食谱、公开加工过程要求落实到位。

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环节应全程在视频监控范围,校(园)长应与出入库查验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每季度至少与查验人员开展一次廉洁自律与安全责任谈心谈话,每月至少随机实地抽查一次食堂物品验收、入库、出库查验情况。

学校每个食堂、每餐次、每种食品均应按照规定留样,由专人负责,在专用冷藏设备(留样柜)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安放区域应设置24小时全覆盖视频监控。

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设小卖部

关于食品小卖部(超市)的管理,《办法》明确,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已经设置的应逐步退出。

寄宿制学校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的,应征得本校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坚持“零利润”原则为师生提供便捷服务,不得营利,严禁托管、承包或变相承包。

购买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商品,不得使用学生就餐卡。校内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只能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及其他生活、学习必需物品。学校应为师生提供卫生、安全、便捷、足量、免费的饮用水。

《办法》提出,对采购供应劣质或不合格食材、不落实食品安全规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严厉追究食材供应商、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严查采购环节谋私贪腐、贪污侵占挪用膳食经费、盘剥克扣食材供应商导致食材质低价高、玩忽职守等问题,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