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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未超出限度不担责

时间: 2025-03-0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9293

张某因车辆停放问题与物管工作人员李某发生纠纷。次日,张某尾随李某,并用身体阻挡其进入轻轨站检票闸门。之后,张某称因双方互相抵推后感觉身体不适,软组织受伤,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最终,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其抵推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

阻挠物管人员乘轻轨

称受伤诉请赔偿被驳

张某是巴南区某小区住户,因车辆停放问题与该小区物管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产生纠纷。次日,张某尾随李某离开小区进入附近轻轨站。

在李某准备进入轻轨站检票闸门时,张某以手臂、腿、身体抵推等方式阻拦李某进站,致使其在进入检票闸门时站立不稳险些摔倒,无奈之下,李某不得不用肩膀抵推了张某两次。经轻轨站保安、检票人员上前劝导无果,张某仍执意用肢体阻挡李某进入检票闸门,并在其刷卡检票后抢先一步闯入检票闸门。李某趁张某短暂被困检票闸门内的时机,迅速摆脱其纠缠,离开了轻轨站。

事后,张某称因与李某互相抵推后感觉身体不适,遂于当天21时2分许到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胸背部软组织损伤、血瘀阻络症,花费了800余元治疗费。张某于当天21时52分报警,称李某在轻轨站殴打自己致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定张某所称殴打事实不成立。张某遂向巴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判决:

原告行为属正当防卫

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该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双方因小区车辆停放问题产生纠纷后,张某一直尾随李某并用肢体阻挡其进入轻轨站检票闸门,并导致李某站立不稳。在该情形下,李某用肩膀抵推张某,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合理措施,公安机关经调查也认定李某并不存在殴打行为,故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正当防卫;该防卫行为即便对张某的身体造成轻微损伤,但因未超出必要限度,故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五中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正当防卫有条件限制

应当与不法侵害相当

本案系正当防卫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的典型案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属于合法行为,因此造成他人损坏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针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侵害,也包括侵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情节轻微的侵害,被侵害人均可以在合理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判断防卫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当结合不法侵害的权益类型、手段、危害程度,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陈涛 尹德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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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未超出限度不担责

张某因车辆停放问题与物管工作人员李某发生纠纷。次日,张某尾随李某,并用身体阻挡其进入轻轨站检票闸门。之后,张某称因双方互相抵推后感觉身体不适,软组织受伤,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最终,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其抵推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

阻挠物管人员乘轻轨

称受伤诉请赔偿被驳

张某是巴南区某小区住户,因车辆停放问题与该小区物管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产生纠纷。次日,张某尾随李某离开小区进入附近轻轨站。

在李某准备进入轻轨站检票闸门时,张某以手臂、腿、身体抵推等方式阻拦李某进站,致使其在进入检票闸门时站立不稳险些摔倒,无奈之下,李某不得不用肩膀抵推了张某两次。经轻轨站保安、检票人员上前劝导无果,张某仍执意用肢体阻挡李某进入检票闸门,并在其刷卡检票后抢先一步闯入检票闸门。李某趁张某短暂被困检票闸门内的时机,迅速摆脱其纠缠,离开了轻轨站。

事后,张某称因与李某互相抵推后感觉身体不适,遂于当天21时2分许到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胸背部软组织损伤、血瘀阻络症,花费了800余元治疗费。张某于当天21时52分报警,称李某在轻轨站殴打自己致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定张某所称殴打事实不成立。张某遂向巴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判决:

原告行为属正当防卫

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该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双方因小区车辆停放问题产生纠纷后,张某一直尾随李某并用肢体阻挡其进入轻轨站检票闸门,并导致李某站立不稳。在该情形下,李某用肩膀抵推张某,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合理措施,公安机关经调查也认定李某并不存在殴打行为,故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正当防卫;该防卫行为即便对张某的身体造成轻微损伤,但因未超出必要限度,故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五中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正当防卫有条件限制

应当与不法侵害相当

本案系正当防卫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的典型案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属于合法行为,因此造成他人损坏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针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侵害,也包括侵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情节轻微的侵害,被侵害人均可以在合理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判断防卫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当结合不法侵害的权益类型、手段、危害程度,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陈涛 尹德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