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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卖假实木家具,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时间: 2025-03-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620

本网讯(通讯员 刘晓旭 记者 杨雪)消费者通过直播间购买“全实木”家具却遭遇材质欺诈,能否主张三倍赔偿?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商家退还货款239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7188元。

2024年5月,消费者陈某通过抖音平台进入“某某家具坊”直播间选购岛台餐桌,并向客服询问餐桌材质等信息。客服明确表示“桌面为1.2公分的岩板,柜体和底板为多层实木板”,并向消费者承诺“十年质保”。陈某支付2369元购买后,收到的餐桌不仅存在运输破损,经查验还发现所谓的岩板实为纤维板,加之桌腿和框架也是密度板,均非多层实木板,仅框架含少量实木。陈某提出退货被拒,遂起诉主张“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其一,客服在私聊中多次使用“实木多层板”“全实木框架”等表述,与实物密度板、纤维板材质存在本质差异,属于故意虚构商品信息;其二,商品链接虽标注“岩板”但未具体说明材质构成,涉嫌通过直播话术制造“全实木”假象误导消费者;其三,商家以“行业惯例”“价格常识”抗辩,但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价商品无质量保障”免除责任。最终判决商家退还货款2396元,支付三倍赔偿7188元,消费者需退还破损商品。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欺诈需满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导致对方错误意思表示”双重要件。

本案中,商家明知纤维板与实木多层板存在显著价差(市场差价约40%),仍通过定向承诺诱导消费,已完全符合欺诈构成要件。法官特别指出,直播带货中“私聊承诺与页面标注不一致”正成为新型欺诈手段,经营者应对商品关键信息承担“穿透式披露义务”。

为避免网络消费陷阱,消费者在下单前可要求客服对材质、保修等关键条款作出书面确认;签收时拍摄拆箱视频,发现材质问题立即第三方送检;遭遇欺诈时可主张“退一赔三”,500元以下小额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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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卖假实木家具,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本网讯(通讯员 刘晓旭 记者 杨雪)消费者通过直播间购买“全实木”家具却遭遇材质欺诈,能否主张三倍赔偿?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商家退还货款239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7188元。

2024年5月,消费者陈某通过抖音平台进入“某某家具坊”直播间选购岛台餐桌,并向客服询问餐桌材质等信息。客服明确表示“桌面为1.2公分的岩板,柜体和底板为多层实木板”,并向消费者承诺“十年质保”。陈某支付2369元购买后,收到的餐桌不仅存在运输破损,经查验还发现所谓的岩板实为纤维板,加之桌腿和框架也是密度板,均非多层实木板,仅框架含少量实木。陈某提出退货被拒,遂起诉主张“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其一,客服在私聊中多次使用“实木多层板”“全实木框架”等表述,与实物密度板、纤维板材质存在本质差异,属于故意虚构商品信息;其二,商品链接虽标注“岩板”但未具体说明材质构成,涉嫌通过直播话术制造“全实木”假象误导消费者;其三,商家以“行业惯例”“价格常识”抗辩,但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价商品无质量保障”免除责任。最终判决商家退还货款2396元,支付三倍赔偿7188元,消费者需退还破损商品。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欺诈需满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导致对方错误意思表示”双重要件。

本案中,商家明知纤维板与实木多层板存在显著价差(市场差价约40%),仍通过定向承诺诱导消费,已完全符合欺诈构成要件。法官特别指出,直播带货中“私聊承诺与页面标注不一致”正成为新型欺诈手段,经营者应对商品关键信息承担“穿透式披露义务”。

为避免网络消费陷阱,消费者在下单前可要求客服对材质、保修等关键条款作出书面确认;签收时拍摄拆箱视频,发现材质问题立即第三方送检;遭遇欺诈时可主张“退一赔三”,500元以下小额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