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经济”不断升温,“撸猫”“遛狗”逐渐成为日常,与宠物消费相关的纠纷也频频发生。近日,江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宠物消费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价值万元宠物猫死亡 状告卖家退款并赔偿 吴某在重庆游玩时,遇到蔡某正在卖猫,随后前往其猫舍选猫。吴某选中了一只名叫卡特的宠物猫后,通过微信转账向蔡某支付了2000元定金,双方签订了《某猫舍小猫转让协议》。 随后,吴某指定朋友覃某前往蔡某经营的猫舍查看卡特,并带卡特进行体检。体检显示卡特身体存在一定异常,但蔡某陈述系因在猫舍吹空调感冒了,不影响卡特身体健康。 后吴某按期支付尾款8000元,随后卡特被空运至吴某所在地北京市。然而,卡特刚到北京便出现了发烧、咳嗽等情况,而且病因复杂,经多次检查后确认卡特患有传染性腹膜炎。 经过医生和蔡某的建议,卡特因FIP大脑和小脑疝被实施安乐死。期间,根据双方沟通,蔡某表示愿意承担治疗费和检查费。然而,卡特死后,蔡某直接将吴某微信拉黑删除,并不再理会吴某。 吴某一纸诉状将蔡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蔡某返还购猫款10000元,承担赔偿金30000元,并赔偿宠物猫治疗费8707.5元。 法院判决: 卖家全额退还购猫款 承担50%治疗检查费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吴某向蔡某支付了购猫款,蔡某向吴某交付宠物猫,双方依法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蔡某交付的宠物猫存在病症导致吴某购买宠物猫长期饲养的目的无法实现,吴某有权要求蔡某返还购猫款10000元。宠物猫因患有传染性腹膜炎产生的检查费由蔡某承担50%,现吴某已经实际产生治疗费17415.1元,蔡某应承担8707.5元,共计18707.5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 7日内可要求卖家退货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依据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法官提醒: 买宠物要签书面协议 并妥善保存维权证据 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选择购买宠物前,一定要向售卖者认真询问、了解宠物的健康状况,必要时可以到宠物医院进行检查,避免宠物带病到家,造成财物的损失或心理上的遗憾。消费者要尽量要求与卖家签订书面的购买协议,明确记录宠物的具体情况,比如健康状况、行为状态、外观情况等内容,将售卖者的口头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合同义务。在宠物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卖家沟通,寻求饲养、就医的建议,降低对宠物造成的伤害。 记者 舒楚寒 |